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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羡与厦门市**居民委员会、厦门市**居民委员会第八居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孙**与被告厦门**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高林居委会)、厦门市**居民委员会第八居民小组(以下简称高林八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范**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6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的委托代理人李**、罗*,被告厦门**居民委员会第八居民小组的负责人林**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厦门**居民委员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孙*石羡诉称,原告自出生以来一直居住在厦门市**居民委员会第八居民小组(即原厦门市湖里区禾山镇高林村第八村民小组),2004年孙*石羡与陈**结婚,婚后其户口一直在高林村第八小组,并与第八小组存在土地承包经营关系,在第八小组生产、生活,有生活基础,履行了村民义务,享有村民权利,参与了高林村及第八小组的民主选举,具有高林村及第八小组的集体成员资格。由于征地拆迁,被告获得征地补偿款。2007年1月24日、2008年12月28日、2009年3月25日、2009年4月17日、2009年5月26日、2009年6月16日,被告分别以“人口份”形式向小组居民发放征地补偿款2000元、5000元、1000元、800元、1200元、1800元,累计11800元。但是被告以原告系出嫁女为由,拒绝向其发放征地补偿款。原告认为,征地补偿款是对失地农民今后生活的永久性补偿,原告作为高林村村民,理应享有与其他村民同等分配征地补偿款的权利,被告未向原告发放征地补偿款侵犯了原告的合法财产权利。现原告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征地补偿款118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高林八组辩称,对原告的主张没有异议,该笔征地补偿款为高林社区湿地公园、环岛路的征地补偿款,属于高林八组,现由高**委会代管。

被告高*居委会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系原高林村(现高**委会)八组村民,其于2004年2月19日与陈**登记结婚,但户口一直在高林村第八小组,其曾作为孙先富的家庭成员参加了1998年的农村土地延包。2007年1月24日、2008年12月28日、2009年3月25日、2009年4月17日、2009年5月26日、2009年6月16日,高**委会、高林八组以“人口份”的形式,向原高林村集体经济成员发放征地补偿款2000元、5000元、1000元、800元、1200元、1800元,合计11800元。但高**委会、高林八组以孙*石羡是出嫁女为由,拒绝向孙*石羡发放上述款项。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户口簿、说明、(2009)厦民终字第2424号民事判决书以及庭审笔录为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高*居委会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抗辩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原告能否参与征地补偿款的分配取决于其是否具备高*八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原告自出生后户口落户于高*社区,并在高*社区生产、生活,其生活保障基础须依存于高*社区,现户口亦落户于高*社区,故其自出生时起即具备高*八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享有集体所有的土地为其提供社会保障的权益,享有与其他村民同等的来源于集体所有的土地被征收而获得补偿的权利。高*居委会、高*八组拒不分配给原告征地补偿款属侵权行为,故原告要求分得征地补偿款11800元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二条、三十三条,《最**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厦门市**居民委员会、被告厦门市**居民委员会第八小组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征地补偿款11800元。

如果被告厦门市**居民委员会、被告厦门市**居民委员会第八小组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8元,由被告厦门**居民委员会、被告厦门**居民委员会第八小组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湖民初字第3274号
  •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孙美石羡,女,1977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湖里区。

  • 委托代理人李志维、罗晓,福建东方格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厦门市**居民委员会,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

  • 代表人林加法,居委会主任。

  • 被告厦门市**居民委员会第八居民小组,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

  • 负责人林**,居民小组组长

审判人员

  • 代理审判员范功怡

  • 书记员马承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