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董**与被告厦门市海沧**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原告董**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董**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董**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董**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董**,男,1975年1月8日出生,汉族。
被告厦门**尾村第四村民小组。
代表人陈**。
审判人员
代理审判员林丹
代书记员黄娟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