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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与厦门市海沧区**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董**与被告厦门市海沧**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原告董**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董**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董**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董**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海民初字第2454号
  • 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董**,男,1975年1月8日出生,汉族。

  • 被告厦门**尾村第四村民小组。

  • 代表人陈**。

审判人员

  • 代理审判员林丹

  • 代书记员黄娟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