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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叶**与被执行人厦门市翔安区新圩镇上宅村第一村民小组、厦门市翔**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叶**与被执行人厦门市翔安区新圩镇上宅村第一村民小组、厦门市翔**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厦门**民法院做出的(2015)翔*初字第132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厦门市翔安区新圩镇上宅村第一村民小组、厦门市翔**民委员会未主动履行生效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叶**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和《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厦门市翔**一村民小组、厦门市翔**民委员会所有的款项人民币188345元及利息、执行费2725元、诉讼费2033.5元由厦门市翔**一村民小组负担,或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相应的等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翔执字第1079-1号
  • 法院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 案件类型 执行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申请执行人叶**。

  • 被执行人厦门市翔安区新圩镇上宅村第一村民小组。

  • 被执行人厦门市翔安区新圩镇上宅村民委员会。

审判人员

  • 执行员黄晓慧

  • 书记员蔡礼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