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刘**、孟**因起诉遂平县**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不服驻马**民法院(2014)驻立一民终字第16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刘**、孟**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本案由本院提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刘**。
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孟**。系刘**之子。
法定代理人:刘秋霜,系孟祥瑞之母。
审判人员
审判长魏超
审判员路平
代理审判员李娟
书记员段晓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