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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资兴市**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诉被告资兴市**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资兴市**民委员会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对其申请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资民一初字第44号
  • 法院 资兴市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李**。

  • 委托代理人黄守文,资兴市星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 被告资兴市**民委员会,住所地资兴市滁口镇高龙村。负责人黄周兵,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审判人员

  • 审判长鞠剑波

  • 人民陪审员袁春美

  • 人民陪审员许艳双

  • 书记员吴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