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诉被告资兴市**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资兴市**民委员会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对其申请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李**。
委托代理人黄守文,资兴市星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资兴市**民委员会,住所地资兴市滁口镇高龙村。负责人黄周兵,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审判人员
审判长鞠剑波
人民陪审员袁春美
人民陪审员许艳双
书记员吴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