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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以汕澄检公刑诉(2015)7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4年11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12月26日傍晚,同案人王**(已判决)拖欠被害人陈**赌债被陈**追讨,王**因无法归还赌债便萌生了教训陈**的念头,遂联系被告人黄某某帮忙。被告人黄某某又纠集同案人王**、“阿痣”(均另案处理)等人帮忙。被告人黄某某让王**骗陈**到莲下宜华木业附近的ATM机取钱,当王**、陈**到达现场后,事先埋伏在附近的被告人黄某某提供给王**一把黑色手枪,王**先是持枪威胁陈**,随后又用枪柄殴打陈**的头部。随后,被告人黄某某及另外四名男子(均另案处理)上前参与殴打陈**。

经法医鉴定:陈*涛头部挫裂创、身体多处软组织挫擦伤,属轻微伤。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陈**的陈述;证人蔡某某、庄某某、李**的证言;同案人王**的供述;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现场照片;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学活体检验鉴定书;刑事判决书;其他材料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认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鉴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认罪,确有悔罪表现,符合宣告缓刑的条件,可予从轻判处并宣告缓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某所犯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黄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汕澄法刑二初字第566号
  • 法院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寻衅滋事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黄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因本案于2015年8月5日被羁押,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同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汕头市澄海区看守所。

审判人员

  • 审判员王光辉

  • 书记员金柳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