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凤凰**限公司不服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商评字(2013)第22900号关于第6946714号“PHOENIX”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3年9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凤凰**限公司于2013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凤凰**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凤凰**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原告凤凰**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凤凰**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柳市镇浃西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高文枢,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冯健,浙江浙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郑天乐,男,1985年11月23日出生,凤凰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马南街1号。
法定代表人何**,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霄雪,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审查员。
审判人员
审判长王晫
代理审判员李冰青
人民陪审员郭艳芹
书记员周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