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曲艳*与郑**离婚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曲艳*无经济收入亦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中止(2009)围民初字第281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申请执行人郑**。
被执行人曲艳春。
审判人员
审判长张金伍
审判员窦永海
代理审判员郑国杰
书记员贾淑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