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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曲**与郑**离婚纠纷一案(2015)围执字第1232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曲艳*与郑**离婚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曲艳*无经济收入亦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中止(2009)围民初字第281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围执字第1232号
  •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离婚纠纷
  • 案件类型 执行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申请执行人郑**。

  • 被执行人曲艳春。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张金伍

  • 审判员窦永海

  • 代理审判员郑国杰

  • 书记员贾淑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