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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西**作银行与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本院在执行永福**银行申请执行黄**关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因被执行人黄**已无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执行人永福县农村合作银行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 (2016)青0105执83号申请执行人青海**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徐**、刘**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本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青海**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徐**、刘**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北民一初字第46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徐**偿还青海**限公司本金、利息116208.22元,刘**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徐**承担诉讼费1268元。另应承担本案执行费1663元。本院查明,二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余额不足,无房产、车辆,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应该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 桂林市**份有限公司与钟*、秦*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了全部义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案可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 李**与王**等执行裁定书

    本院认为,异议人就申请执行人王**申请执行李*、潘**、瑞**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提出了涉及两套不动产的执行异议,分别论述如下:一、关于洛阳市老城区义勇前街1号楼2-2-2号的不动产。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二十五条对已登记的不动产权利人的判断依据为不动产登记簿,因位于洛阳市老城区义勇前街1号楼2-2-2号房屋登记在被执行人李*名下,因此涧西法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李*名

  • 王**、新疆茂**限公司与新疆**限公司、侯**、王**、巴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规定,本案案外人茂**公司对于保全标的的权属提出的异议应属案外人异议,喀**院(2016)新31执异10号执行裁定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 新疆长江**究院有限公司与新疆中**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额*垦区人民法院执行的(2016)兵0901执87号新疆长江**究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新疆中**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因我院对被执行人新疆中**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中海奥园项目”进行评估、拍卖,鉴于本案特殊情况,根据《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2条第2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 李*与新疆中**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额*垦区人民法院执行的(2016)兵0901执56号李*申请执行新疆中**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因我院对被执行人新疆中**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中海奥园项目”进行评估、拍卖,鉴于本案特殊情况,根据《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2条第2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 新疆岩土**院有限公司与新疆中**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额*垦区人民法院执行的(2016)兵0901执88号新疆岩土**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新疆中**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现因我院对被执行人新疆中**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中海奥园项目”进行评估、拍卖,鉴于本案特殊情况,根据《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2条第2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 李*与新疆中**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额*垦区人民法院执行的(2016)兵0901执91号李*申请执行新疆中**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因我院对被执行人新疆中**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中海奥园项目”进行评估、拍卖,鉴于本案特殊情况,根据《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2条第2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 张**、张*与余**、黄**、奇台县**有限公司、张**、奇台**有限公司、奇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执行法院在执行程序中追加张**为被执行人是否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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