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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我是找法网特邀嘉宾乌鲁木齐庞志敏律师,以下为大家解答“个人独资企业债务诉讼主体是谁”这个问题。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在立法上将个人独资企业这一企业主体与投资人这一个人主体严格界定的。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0条对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组织解释为系合法成立、有一定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组织……”,个人独资企业属民诉意见中的“私营独资企业”,系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其他组织”,在民事诉讼中涉及个人独资企业应以该企业作为原告或被告,而不应以投资人为当事人。
以上是我的解答,希望能够帮助到你,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