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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我是找法网特邀嘉宾乌鲁木齐庞志敏律师,以下为大家解答“公司搬迁员工怎么办”这个问题
公司搬迁,超出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地点范围的,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形,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协商,愿意到新地点去工作的,签订劳动合同变更协议,到新地点继续履行合同;不愿意去的,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天书面通知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解除合同,并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三)和第四十七条规定,按劳动者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以上是我的解答,希望能够帮助到你,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