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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山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

更新时间:2021.01.04    浏览量:

摘要

为进一步统一和完善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14〕2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保山实际,制定本细则。

关于保山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政府补贴。各级人民政府对参保缴费和养老金待遇给予政府补贴。

(一)缴费补助。参保人按照规定缴费后,省级财政给予每人每年30元的缴费补贴。在此基础上,对选择100元以上档次缴费的参保人,每增加缴费100元,给予10元的缴费补贴,但最高补贴标准每人每年不超过100元,具体补贴标准为:

缴费200元的补贴10元;缴费300元的补贴20元;缴费400元的补贴30元;缴费500元的补贴40元;缴费600元的补贴50元;缴费700元的补贴60元;缴费800元的补贴70元;缴费900元的补贴80元;缴费1000元的补贴90元;缴费1500元及其以上的补贴100元。

所需资金由省级财政承担50%;市、县(区)级承担50%(其中:市级财政承担20%,县区级财政承担80%)。

(二)困难群体补助。对重度残疾的参保人,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从本实施细则实施之年起,省级财政按照200元的缴费档次标准逐年全额代缴养老保险费。

对其他缴费困难群体,有条件的县(区)、乡(镇)政府可视财力自行制定具体的养老保险缴费补助办法给予补助。

除省级财政代缴养老保险费外,对年满55周岁未满60周岁,符合享受养老补助条件的重度残疾人,省级财政同时按月支付养老补助,支付标准与月基础养老金标准一致。

(三)基础养老金补贴。参保人符合享受养老金待遇条件要求时,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支付基础养老金,在此基础上,对累计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参保人,缴费年限每增加一年,由市、县(区)两级财政承担每月加发2元基础养老金(市级财政承担20%,县区级财政承担80%)。

(四)丧葬补贴: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人死亡,一次性发给丧葬补助费600元,由市、县(区)两级财政分别按20%和80%承担。

第十四条政府补贴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市级财政补助资金不含腾冲县)。

缴费标准和政府补贴标准视今后国家、省、市有关政策和本地经济发展情况适时调整。

第十五条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居)委会或集体经济组织可对所属的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居)委会召开村社民会议民主确定或集体经济组织研究确定。鼓励有条件的村社将集体补助纳入村社公共事业资金筹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