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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指南

更新时间:2020.11.09    浏览量:

摘要

随着社会的发展,农村的土地被征收也常有的事,但土地征收带来了一些问题,需要有关部门妥善处理,那就是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问题。针对此类问题,各地也出台了一些办法。接下来,找法小编将介绍淮北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一、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申请材料

1、农民提供身份证、户口本;

2、农民需要提供村委会开具的征地协议证明、征地补偿合同;

3、《养老保险申请表》;

4、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花名册》。

2017年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参保对象

政府统一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导致失去全部或部分土地的农民。

二、淮北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淮北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被征地农民参保对象确认条件

第一条 市辖三区范围内,经依法批准征地后,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征地后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3亩)农业人口的确认,应以原始土地承包合同书、征地补偿、征地批文等材料为依据。

第二条 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人员的年龄确认以居民身份证记载的出生年月为准。《淮北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淮政办〔2010〕31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实施后依法征地的,年满16周岁界定,以区人民政府批准征地安置补偿方案之日为限。

第二章被征地农民参保办理程序

第三条 参保申请工作由村(居)民委员会统一组织。申请人携带近期免冠1寸照片一张,身份证和户口本原件并附复印件(身份证的正反面、户口本首页和本人页)各一份向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提出参保申请,填写《淮北市被征地农民参保人员登记表》(附件1),并在四个档次(3600元、5400元、7200元、9000元)中选择其中之一,申报缴纳被征地农民个人帐户资金。

第四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组织相关人员成立审核小组。审核小组对申请参保人员的资格进行初审,初审后应公示7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由村(居)民委员会统一填报《淮北市被征地农民参保人员花名册》(附件2)(《暂行办法》实施前和实施后符合参保条件人员应分开登记)。村(居)民委员会每月15日前把《淮北市被征地农民参保人员花名册》、《淮北市被征地农民参保人员登记表》、公示结果等材料报乡镇(街道办事处)审核。

第五条 乡镇(街道办事处)对村(居)民委员会报送的被征地农民参保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无异议的每月20日前报区人社部门。

第六条 区人社部门会同国土资源部门对乡镇(街道办事处)报送的被征地农民参保材料进行复查,经复查无异议的每月25日前由区人社部门将参保人员花名册并附电子版报送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审批。

第七条 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将审核认定后的《淮北市被征地农民参保人员花名册》批复给区人社部门,区人社部门逐级将该批复下达到乡镇(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村(居)民委员会通知参保人员将个人选择缴费一次性足额缴给村(居)民委员会。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后,由市人社部门所属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发给《淮北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手册》,按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第三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资金征缴

第八条 《暂行办法》中“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中提取3%的统筹资金”由市财政局负责及时足额划拨到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资金财政专户。

第九条 《暂行办法》中“行政划拨土地按每平方米30元向用地单位收取资金”由市人社部门负责收取。区人社、国土、财政等部门应积极配合将应缴纳资金按时足额缴入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资金收入户。

第十条 区人民政府负责筹集“村集体30%的土地补偿费”由区人社部门会同区国土、财政部门及时足额缴入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资金收入户。

第十一条 被征地农民个人帐户资金由村(居)民委员会负责按被征地农民参保申请时选择的缴费标准统一缴入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资金收入户。个人缴费实行一次性缴费方式,不得中途调整或补缴。

第四章被征地农民个人帐户的管理

第十二条 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统一负责市辖三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为参保人员编制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手册号码,建立社会保障号码,社会保障号码为本人的身份证号码。

第十四条 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依据参保登记人员缴费凭据,为参保人员记录个人帐户等参保信息,填写《淮北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手册》,由区人社部门负责组织发放。

第十五条 参保人员符合一次性返还条件的,个人帐户本息余额一次性返还给本人或法定继承人。个人帐户记账利率为银行城乡居民一年期整存整取存款利率。

第十六条 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一)被征地农民参保后死亡的;

(二)被征地农民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符合享受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

第十七条 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后,个人帐户本息余额一次性返还的方法:符合本细则第十六条第(一)项,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带身份证、户口簿、火化证明并附复印件各一份及死亡人员的《淮北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手册》;符合本细则第十六条第(二)项,本人带身份证、《淮北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手册》到村(居)民委员会填写《淮北市被征地农民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申请表》(附件3),村(居)民委员会填写《淮北市被征地农民终止养老保险关系人员花名册》(附件4)逐级申报。由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审批后办理终止养老保险关系手续。

第十八条 参保人员经审批符合一次性返还个人帐户本息余额条件的,由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通过国有商业银行发放到本人或法定继承人指定帐户。

第五章被征地农民享受养老金待遇办理程序

第十九条 被征地农民达到享受养老金待遇年龄时,本人提前一个月到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填写《淮北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金待遇申领表》(附件5)。村(居)民委员会填写《淮北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金待遇人员花名册》(附件6)逐级上报,由市人社行政部门审批。

第二十条 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审批意见核发养老金待遇,养老金待遇从领取资格批准的次月起执行。

第二十一条 被征地农民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委托金融机构为享受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待遇人员办理存折,存折由区经办机构统一发放。

第二十二条 市人社部门定期对被征地农民领取养老金资格进行认证。经认证不合格的取消其待遇资格;对未按规定参加认证的,暂停发放其养老金待遇,待资格认证后,再恢复待遇发放(停发部分予以补发)。

第二十三条 被征地农民参保后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或被劳动教养的,其养老保险待遇参照国家、省有关企业退休人员被判刑后的政策规定执行。

第六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资金财务管理

第二十四条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独立核算。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挤占、挪用、截留、转借或从中提取费用。

第二十五条 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资金财政专户主要用于核算参保个人缴费收入、统筹资金收入、财政补贴收入、利息收入和其它收入,按规定向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资金支出户核拨的资金支出等。

第二十六条 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资金收入户主要用于暂存个人参保缴费收入、村集体缴费收入、行政划拨土地收费收入、该帐户资金形成的利息收入。收入户内资金当月划入财政专户,除向财政专户划转资金外,不得发生其他支付业务。

第二十七条 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资金支出户主要用于接受财政专户拨入的资金;暂存养老保险支付费用及该帐户的利息收入;支付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资金支出款项;划拨该账户资金利息收入到财政专户。该支出户除接受财政专户拨付的资金及该帐户利息收入外,不得发生其他收入业务。

第二十八条 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编制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年度资金收支预算,并按规定编制资金收支月报、季报、年度决算表。市财政部门对经办机构月报用款计划审核无误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从财政专户拨入支出户,支出户中应预留1个月的支付额。

第二十九条 市财政部门与经办机构及开户银行建立经常性的对账制度,定期核对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资金财政专户、收入户和支出户内资金的收支和结余等情况。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条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业务经办实行计算机信息化管理,所需费用纳入同级财政管理。

第三十一条 各部门职责:

(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的行政监管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发展规划的制定、实施和督查。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具体经办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业务工作。

(二)市国土资源局配合市人社部门做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保障措施的审核;协助人社部门做好参保对象确定和资金筹集;落实被征地农民资金筹集与供地手续办理等有关政策。

(三)市财政局负责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资金财政专户设立、资金拨付和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关于印发淮北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实施方案的通知》(淮劳障〔2008〕10号)、《淮北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业务经办实施细则》(淮劳障〔2008〕74号)两个文件同时废止。

征收土地和处理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关系也是顺利征地的关键所在。对于农民来说,失去了土地失去了依赖,因此,解决好养老保险问题不仅是消除农民顾虑,也是为农民的基本养老提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