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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土地使用税相关规定

更新时间:2020.10.14    浏览量:

摘要

长春市土地使用税的规定是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以及当地政府下发的文件进行每平方米0.5元到8元的范围征收,至于具体哪些地方应当征收多少钱的税收还是要看当地的整体的经济实力,相对来说越是经济好的地方可能越多。

一、长春市土地使用税相关规定

长春市土地使用税的规定是按照长府发〔2003〕20号:土地使用税年税额幅度定为:每平方米0.5元至8元。各级标准为:一级地8元,二级地6元,三级地4元,四级地2元,五级地1元,六级地0.5元,建制镇、工矿区0.5元至1元。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长府发〔2007〕25号:城镇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标准分别为:一级地24元,二级地21元,三级地18元,四级地14元,五级地9元,六级地6元,七级地4元,八级地3元,九级地2元。本通知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原长府发〔2003〕20号同时废止)。

二、征税对象:

土地使用税以土地面积为课税对象,向土地使用人课征,属于以有偿占用为特点的行为税类型。土地使用税只在县以上城市开征,非开征地区城镇使用[1] 土地则不征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为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等。其中,城市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建立的市,包括市区和郊区;县城是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镇;建制镇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建制镇;工矿区是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建制镇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工矿区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复。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具体征税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土地使用税采用有幅度的差别税额,列入大、中、小城市和县城每平方米土地年税额多少不同。为了防止长期征地而不使用和限制多占土地,可在规定税额的2倍-5倍范围内加成征税。

对于公园、名胜、寺庙及文教、卫生、社会福利等单位使用的土地,城镇、街道、公共设施用地、铁路、机场、港区、车站、管理交通运输用地及水利工程,农、林、牧、渔、果生产基地用地,以及个人非营业建房用地等,均免征土地使用税。为了鼓励利用荒地、滩涂等土地,对经过批准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荒废土地,给予10年期限的免税。

当代社会,使用土地是需要向我们国家缴纳税收的,这实际上就是税收法律中所说的土地使用税,税收问题绝对不能忽视,毕竟他是我们国家最为关键的一种财政收入,这也是为什么要对偷税人员进行严厉打击,当然各地税收可能有一定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