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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现行土地使用税相关规定

更新时间:2020.10.15    浏览量:

摘要

一般来说,泰安市现行的土地使用税是由泰安市政府来进行规定国家和山东省政府都只是对摊尸的土地税收做出一个大致的明确规定。具体的税收方式还是由当地政府来进行主导的。

一、泰安市现行土地使用税相关规定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颁布实施以来,各级、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条例》,不断完善征管制度和方式,初步建立起契税征管新模式,促进了契税收入的持续快速增长。为进一步加强契税征管,挖掘增收潜力,增加地方财政收入,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契税征管的重要意义。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增长和房地产业的快速发展,契税已成为我省财政增收的新亮点。加强契税征管,努力增加契税收入,不仅能够充分发挥契税政策的调节作用,而且可以弥补因农业税收政策调整对财政收入带来的影响,提高财政保障能力。但目前我省契税实际征收水平不到应征契税的60%,有些县市至今没有开征契税,契税征收潜力较大。

2、全面实行财政部门直接征收契税。近年来,全省契税征管工作不断加强,财政部门直接征收的范围也越来越大。但从全省情况看,地区间工作开展还不够平衡,部分地区仍存在委托代征契税和征管工作不规范的问题,滞留、延压甚至违规减免契税等现象还不同程度地存在。

为进一步掌控税源,强化契税征管,规范契税征管秩序,各地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收机关直接征收契税的通知》(国税发[2004]137号)要求,尽快停止代征委托,由财政征收机关直接征收契税。现委托其他单位代征的,要在2005年6月30日前全面做到由财政机关征收。

各地征收机关要根据本地实际确定停止代征日期,并通知代征单位及时办理票款结报手续,收回委托代征证书。要建立健全直接征收的管理制度,按照方便纳税人的原则,设立申报窗口,制定、完善征管工作规程,有效防止政策执行中的偏差和税收流失。

3、明确部门职责,实现契税源头控管。有关部门、单位要大力支持、协助做好契税征收工作,各级财政、国土资源和建设(房管)部门要密切配合,实行信息共享,共同把关,严格实行“先税后证”制度,实现对契税的源头控管。国土资源和房管部门在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或房屋权属变更登记时,应要求当事人出具契税完税或免税证明;对未取得契税完税或免税凭证的,一律不予办理。契税征收机关要与国土资源、房管部门密切联系,及时到国土资源、房管部门查询与契税征收有关的资料,并对资料严格保密。

国土资源和房管部门要及时向契税征收机关提供相关资料。已建立房地产交易场所的地区,要在交易场所内设立契税征收窗口,并实现土地、房产交易与征纳契税情况的信息共享,有效控制税源,提高征管效率。

4、坚持依法治税,维护契税政策的严肃性。依法治税是税收工作的根本原则和基本要求。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税收政策,对土地或房屋权属转移尚未开征契税的县、市,要抓紧制定办法尽快开征;征收力度不够的要加大力度,确保《条例》的全面贯彻实施。

要严格执行有关税收政策,依法征税,应收尽收,坚决制止违反规定擅自减免、缓征或不征契税的行为。各级要对现行契税优惠政策进行全面清理,凡未经批准擅自减免或缓征契税的,要立即恢复征税;对超越权限已减免的契税,必须全部补征入库,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要认真执行契税减免政策,严格规范契税减免申报程序,做好契税减免管理工作。

5、进一步加强对契税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地要充分认识契税征收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加强对契税管理工作的领导,支持财政征收机关依法履行职务。各级财政、国土资源、建设(房管)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国土资源、建设(房管)部门要做到“先税后证”,财政征收机关要建立契税征收情况定期通报和检查制度。要加大对契税政策执法情况的监督检查,对经查实有税不征、漏征漏管问题突出的地方,要予以通报。各级、各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齐抓共管,依法治税,应收尽收,维护契税征收秩序,推动我省经济社会的发展。

财政税收是一个当地政府的,也是国家政府的主要来源收入。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交税那水是我国公民应尽的职责,如果有企业或者是公民未进行实时的缴纳税收的话,国家将会根据法律来对其进行严格处罚,并且需要承担一定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