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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农村的低保标准和保障措施

更新时间:2020.03.24    浏览量:

摘要

很多人都只知道如果家庭苦难,且满足低保的标准的话是可以申请低保的,但是对于低保的标准确不是很清楚。而且低保也并不是谁向想申请就可以申请的到的,当然在申请成功之后便会受到相关部门的关照,那么甘肃省农村低保标准是什么样的,保障措施有哪些?

一、低保标准

甘肃省长刘伟平主持召开省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研究提高全省农村低保补助水平、岷县漳县地震受灾群众异地安置工作,审议《甘肃省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关于支持敦煌国际文化旅游名城建设若干政策意见》。

会议指出,按照“保主保重”的原则,今年全省城市低保保障标准将由2013年的300元提高到345元,月人均补助水平由259元提高到298元。农村低保对象以2013年330.6万人为基数,一类对象42.74万人,月补助标准将提高到205元,二类对象94.05万人,月补助标准将提高到160元,三、四类对象补助标准不变。低保水平提高后,农村低保一类对象年收入将超过2013年全省农民人均纯收入。

(一)城市低保。共需保障资金33.456亿元(85万人×328元/月·人×12月=334560万元),其中:争取中央补助20.81亿元,省级财政安排9.296亿元,市州、县市区补助3.35亿元。

(二)农村低保。共需保障资金51.18亿元(330?6万人×129元/月·人×12个月=511768万元),其中:争取中央补助40.33亿元,省级财政配套10.45亿元,市州、县市区补助0.4亿元。

(三)农村五保供养。共需资金5.14亿元(12?5万人×4114元/年·人=51425万元),其中:省级财政补助资金4.39亿元,市州、县市区补助0.75亿元。

二、保障措施

(一)严格操作程序。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甘肃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甘肃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以及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和农村低保对象“3+1”综合测评办法,做细、做实提标基础工作,严把救助对象入口关,扩大评议范围,实行救助对象末端长期公示制度,切实做到程序严格、操作规范、管理精细、公开公正、对象准确。

(二)强化资金监管。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方案规定,足额落实配套资金,严格专户管理、专账核算、封闭运行,严禁挤占、挪用资金,用足用好有限的低保资金,充分发挥其保基本生活的作用。城市低保资金按月社会化发放;农村低保资金和农村五保资金按季度通过“一折统”发放,有条件的地方要实行按月发放。不论是按月或按季发放,都必须保证在月初或季初由代办金融机构行直接划入保障对象账户。

(三)突出保主保重。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突出保主保重的原则,农村低保补助资金重点向一、二类保障对象倾斜,三、四类对象补助水平仍按2014年月补助水平发放,不得提高;城市低保除全额保障对象外,其他对象严格实行差额发放,新的补助水平必须从2015年1月1日起补发。

很多人可能只知道低保,而且不少人还会认为只要申请了低保,每一个低保户享受的补助都是一样的,其实低保也是分等级的。而且不同的等级所享受的甘肃省农村低保标准也是有所区别的,一般来说两个不同等级之间会差到100元左右的样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