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找法网 办事指南 社会保障 正文

贵阳市工伤待遇相关规定

更新时间:2020.11.04    浏览量:

摘要

如果职工的工伤鉴定为六级伤残,这个时候的治疗费用符合标准是可以享受保险基金的支付的。但是要由工伤鉴定委员会进行确认,其治疗给用是否符合标准。如果是暂停工作进行治疗的在期间原工资的待遇是不变的,单位要按月进行支付。

一、贵阳市工伤待遇相关规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三十三条、三十六条、六十二条、六十四条和贵州省的规定,贵阳市工伤职工鉴定为六级伤残的,享有以下待遇:

1、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规定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10元/天标准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

3、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医疗器械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标准支付;

4、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5、住院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阶段护理由用人单位负责;

6、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劳动能力鉴定费;

7、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本人工资16个月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8、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本人工资60%按月发给伤残津贴,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9、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五级伤残36个月,六级伤残26个月,七级伤残12个月,八级伤残9个月,九级伤残6个月,十级伤残3个月。

10、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的剩余月数计算,五级伤残最高36个月,最低11个月;六级伤残最高26个月,最低8个月;七级伤残最高12个月,最低4个月;八级伤残最高9个月,最低3个月;九级伤残最高6个月,最低2个月;十级伤残最高3个月,最低1个月。

11、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以贵阳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为26个月,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照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的剩余月数计算,最高26个月,最低8个月。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所有费用。计算一次性餐伤残补助金的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而且,住院期间如果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那么其费用也是由原单位负责的。如果之后难以工作用人单位要按照当事人的工资的百分之六十当做伤残津贴按月发给当事人。其中对于伤残津贴的标准是不能低于当地工资的最低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