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家宅基地买卖试点城市的范围
根据“意见”中的相关内容,农村宅基地转让的试点地区包括:北京市大兴区,天津市蓟县,河北省定州市,山西省泽州县,内蒙古自治区和林格尔县,辽宁省海城市,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黑龙江省安达市,上海市松江区,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浙江省义乌市,浙江省德清县,安徽省金寨县,福建省晋江市,江西省余江县,山东省禹城市,河南省长垣县,湖北省宜城市,湖南省浏阳市,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海南省文昌市,重庆市大足区,四川省郫县,四川省泸县,贵州省湄潭县,云南省大理市,西藏自治区曲水县,陕西省西安市高陵区,甘肃省陇西县,青海省湟源县,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
二、苏州市宅基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一)进城农民的住宅可以出售给符合宅基地享受条件的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符合规划的也可以将宅基地征为国有,由宅基地使用权人补办出让手续并按土地评估价的40%向政府补缴土地出让金后入市交易。
(二)镇可成立农民住宅置换中心,由农民住宅置换中心对因区位因素暂时无法交易的农民依法取得的住宅,在支付部分预付款后进行收购储备,余额待住房交易后一次付清。
(三)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兴建农民公寓住宅,进城农民自愿退出依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的,可与自购的农民公寓住宅用地等价置换。
综上所述,苏州并不属于意见中明确的农村宅基地转让试点地区,苏州宅基地买卖试点这一说法是不存在的。目前,苏州市宅基地买卖必须在现有的法律条文框架下进行,享有宅基地的只能是户籍在农村的在册村民,而不能是城镇居民或者其他集体的居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