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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生育保险新政策

更新时间:2020.07.27    浏览量:

摘要

潮州生育保险新政策有哪些,下面就跟随小编来看看吧。

关于实施《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实施《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03号),进一步完善我市职工生育保险制度,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用人单位及其全部职工和雇工(以下统称职工)均应当按照《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的规定参加生育保险。

二、国家机关、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上月职工工资总额0.4%的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其他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上月职工工资总额0.8%的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

国家机关、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职工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发放工资,生育保险基金不支付生育津贴。

三、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年的职工分娩、终止妊娠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按以下标准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一)分娩医疗费用补助标准为顺产1500元、剖宫产4500元、难产(吸引产、钳产、臀位产)2000元。多胞胎生育的,每多一胎增付补助500元。

(二)自然终止妊娠医疗费用补助标准为妊娠不满12周的380元、妊娠12周以上不满28周的900元、妊娠28周以上的1500元。

(三)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补助标准为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120元、皮下埋植术225元、流产术(负压吸宫、钳刮术)375元、引产术(妊娠不满28周)900元、引产术(妊娠满28周以上)1500元、输精管结扎术225元、输卵管结扎术750元、输精管复通术2400元、输卵管复通术3000元。

(四)产前检查补助标准为500元。参保女职工分娩或者妊娠28周以上终止妊娠的,可享受一次性产前检查补贴。

(五)职工分娩住院期间发生妊娠合并症、并发症的,分娩及诊治妊娠合并症、并发症的医疗费用按《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不再享受分娩医疗费用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