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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湛江企业职工根基养老保险单元缴费比例

更新时间:2020.07.10    浏览量:

摘要

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务厅、省处所地税局《关于同一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人为下限和单元缴费比例的关照》(粤人社函〔2014〕2789号)划定,现将调解我市企业职工根基养老保险单元缴费比例关照如下:

关于调解湛江市企业职工根基养老保险单元缴费比例的关照

各县(市、区)、湛江经济技能开拓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务局、处所税务局,南三岛滨海旅游树模区社会事宜局,市社会保险基金打点局:

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务厅、省处所地税局《关于同一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人为下限和单元缴费比例的关照》(粤人社函〔2014〕2789号)划定,现将调解我市企业职工根基养老保险单元缴费比例关照如下:

一、从2016年1月1日起,原本执行企业职工根基养老保险单元缴费比例为18%、12%的用人单元,单元缴费比例同一调解为15%,个人缴费比例8%稳固;无雇工的个别工商户和机动就业职员介入企业职工根基养老保险的缴费比例20%(含个人缴费比例8%)稳固。

二、从2016年1月1日起,我市企业职工根基养老保险缴费人为下限调至2408元。

三、各县(市、区)要高度重视,全心组织,做好企业职工根基养老保险缴费比例调解事变,尤其要以《社会保险法》为依据,增强政策宣传,尽力完成企业职工全员足额参保缴费使命,做到应保尽保、应收尽收,切实维护企业职工根基养老保险基金出入均衡,确调养老报酬定时足额发放。

附:关于同一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人为下限和单元缴费比例的关照(粤人社函〔2014〕2789号)

湛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湛江市财务局

湛江市处所税务局

2016年12月30日

附件

关于同一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人为下限和单元缴费比例的关照

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社会保障)局、财务局、处所税务局,省社会保险基金打点局: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完美企业职工根基养老保险制度的抉择》(国发〔2005〕38号)、《关于推进企业职工根基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有关题目的关照》(劳社部发〔2007〕3号)和《省当局办公厅印发<广东省企业职工根基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实验方案>的关照》(粤府办〔2009〕15号)划定,经省人民当局赞成,现就同一全省企业养老保险单元缴费比例和缴费人为下限有关事项关照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