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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城乡养老保险政策的相关规定

更新时间:2020.11.06    浏览量:

摘要

在社会生活中,养老保险是人们的基本生活保障,也一直是人们普遍关心的问题,不同的地方养老保险的政策有所差别,因此,了解自己所在城市的相关政策是很有用的。那么,武汉城乡养老保险政策是如何规定的?下面由找法小编为大家介绍这一内容。

武汉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

1、中心城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什么时间启动?

我市中心城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从2012年7月1日启动,凡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可按规定参保。2012年7月1日前年满60周岁的对象,可以不缴纳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从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的下月起领取养老金;2012年7月1日以后年满60周岁的城乡居民必须按规定缴纳一定年限的社会保险费后方可领取养老金。

2、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坚持“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基本原则。坚持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水平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力相适应;坚持个人(家庭)和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坚持政府主导和城乡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城乡居民普遍参保。

3、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范围和对象有哪些?

凡具有我市城乡居民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可在户籍所在区自愿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4、新参保人员如何参保登记?

新参保的人员,持本人户口本、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寸白底电子登记照片(如是一、二级重度残疾人,还需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等相关资料到户口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申请,填写《湖北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社保经办机构审核通过后,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5、参保人员如何缴费?

参保登记后,参保人每年持身份证到户籍所属社保经办机构自选一个缴费档次,再持本人身份证、社保经办机构出具《湖北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单》等资料,到邮储银行办理缴费手续。

6、是否允许重复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不允许。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是一项社会保障制度,并带有很强的福利性,符合参保条件人员,每人只能参加一份,不能重复参保。

7、没有户口簿、身份证的人员是否能参保?

不能。必须有户口簿和第二代居民身份证。身份证号即为个人的终身保障号。

8、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缴费档次和标准有哪些?

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200元、1400元、1600元、1800元14个档次,参保人员根据其本人经济能力选择其中一个档次缴费。

9、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保费由谁征收?

答: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由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地税部门征收。

10、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由哪几部分组成?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及其它来源的缴费资助构成:

1、个人缴费。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按规定缴纳的养老保险费。

2、政府补贴。政府对每年正常缴费的人员给予缴费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其中:省级财政负担20元,市、区财政各负担5元。

3、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参保的农村居民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11、对重度残疾人缴费有什么规定?

答:对城乡1-2级重度残疾人参保的,区政府为其按最低缴费标准全额代缴养老保险费。

12、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有哪些?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按月领取养老金待遇:

1、凡按规定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年满60周岁,且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及以上的,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可按月享受养老金待遇。

2、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2012年7月1日以前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享受基础养老金的农村居民,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积极引导享受基础养老金的城镇居民的子女按照规定参保缴费。

3、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在2012年12月31日前补缴的,其补缴年限享受政府的缴费补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当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参保后因各种原因中断缴费或者隔年补缴的,中断期间及补缴年限不享受政府的缴费补贴。

13、待遇享受人员如何申报养老金待遇?

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在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和省市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情况下,年满60周岁时,可以申报领取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参保人需携带户口、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填报《湖北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表》等资料,到所在区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养老金申领业务。

14、参保人死亡的,如何申请待遇?

参保人员在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之前死亡的,其个人帐户储存额总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全额退还给其法定继承人,参保人员在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之后死亡的,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全额退还给其法定继承人。法定继承人需携带死亡人员户口注销原件及复印件、《死亡证》或其他死亡证明,到参保所在区社保经办机构办理个人帐户储存额总额或余额的退付业务。

15、养老金待遇如何计发?

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1、基础养老金。目前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其中:中央财政负担55元、市财政负担22.5元、区财政负担22.5元。

2、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

参保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16、缴费基数、缴费年限对参保人的养老待遇有何影响?

缴费基数越高、缴费年限越长,个人账户积累总额就越多,个人账户养老金标准就越高。

17、按月领取养老金后,基础养老金还能不能调整?

基础养老金的调整,根据国家、省、市规定和社会经济的发展及物价变化等情况确定。

18、相关制度如何衔接?

1、与老农保衔接。

原已参加老农保(指原来已开展以个人缴费为主,完全个人账户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并在本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含新农保)启动前已领取老农保养老金待遇的人员,可继续按照老农保规定享受老农保待遇,其标准和渠道不变,其中:已年满60周岁的人员,在享受老农保养老金的同时,直接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未满60周岁的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年满60周岁后,按照政策规定同时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养老金待遇。老农保基金不足以支付老农保待遇的,由区人民政府给予补助。原已参加老农保,但在中心城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含新农保)启动时未领取待遇的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原老农保个人账户储存额全部转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待年满60周岁后,统一按照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计发养老金待遇。

2、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按照国家和省规定执行。

3、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与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的衔接按武汉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武汉市财政局(武人计[2010]59号)文件执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与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社会优抚制度的衔接工作按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武汉市财政局、武汉市民政局(武人社发[2012]39号)文件执行。

19、参加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在外务工是否可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

用工企业不得以务工人员在家乡参加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而拒绝为其办理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因为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是国家的强制保险,用工企业有义务为其办理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属于个人自愿参加的社会保险形式,不带有强制性,务工人员在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期间,可暂时停止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封存帐户。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企业职工社会养老保险的转移接续政策国家、省、市正在逐步制订。到退休年龄时只能享受一种社会养老保险。

综上就是找法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武汉城乡养老保险政策相关规定的具体介绍,养老保险不同于其他的保险,我们应该给予足够的重视,因为在达到退休年龄时,基本生活的所需花费有一部分是来自养老保险,基于此,我们应当按时缴纳相应的费用,到退休年龄时就可以享受相应的待遇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