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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岭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指南

更新时间:2020.11.06    浏览量:

摘要

改革开放以来,征地在我国已经成为了一个很平常的现象,土地对于任何一个来说都是很重要的,对农民来说更是这样,给予失去土地的农民或者其他民众补偿依然是应有之义,基于此给予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更是一项良策,本文将为您介绍温岭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相关情况。

温岭市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障暂行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维护被征地人员的合法权益,妥善解决被征地人员的养老保障问题,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通知》(浙政发[2003]26号)和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五厅《关于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指导意见》(浙劳社农[2003]79号),参照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台州市区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试行办法的通知》(台政函[2004]3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实施范围和对象

(一)自本办法颁布之日起,本市范围内土地被征用的行政村中年满16周岁、持有第二轮土地承包权证家庭中在册农业人员。但男满70周岁、女满65周岁的村民可以自愿参保。本办法颁布之前土地被征用的村可以参照执行。

(二)已经批准"村改居"的原行政村和集体土地80%以上被征用的村已满16周岁以上人员应当一次性整体参保。

(三)已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被征地人员,不纳入本办法的实施对象。

第三条参保办法

(一)市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征用土地情况核定被征地村应参保人数。村民委员会按照本暂行办法提出参保方案,确定缴费标准档次,按"人地对应"原则落实具体参保户(要求整户参保),经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后,报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准。

(二)经核准的拟参保人员填写参保人员登记表,以所在村居为单位,附参保人员名册、户籍证明、二轮土地承包权证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到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处办理参保手续。缴纳养老保障费后,发给《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手册》。

第四条保障方式

被征地人员参加养老保障分二种方式:

(一)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的被征地人员,参加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

(二)男不满60周岁、女不满50周岁的被征地人员,按照自愿原则,可选择参加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第五条缴费办法及标准

(一)缴费办法:

被征地人员的养老保障费(含村集体缴纳部分)实行一次性趸缴。

(二)缴费标准:

1、缴纳的养老保障费由村集体、个人缴费和政府贴补两部分构成。

⑴村集体、个人缴费标准

参加养老保障的被征地人员,男60周岁、女55周岁以下的,2004年村集体与个人缴费标准为:A档29460元,B档19640元,C档11000元;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下称养老年龄),每增加一周岁递减5%(到男70周岁,女65周岁时停止递减,并保持到最高年龄)。

⑵政府贴补标准

政府根据被征地村选定的缴费标准,在应缴额足额到位后,再给予相应补贴。贴补标准为:A档7000元,B档6000元,C档5000元。

2、今后缴纳养老保障费的标准根据我市经济发展和被征地人员待遇调整情况,由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同意后,公布实施。各档缴费标准调整公布后,新参保人员应按新公布的缴费标准缴纳养老保障费。

3、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人员,按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政策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

第六条建立个人专户

(一)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处在拟参保人员一次性趸缴养老保障费的前提下,按照公民身份证号码为参保人员建立养老保障个人专户,村集体、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障费全部记入个人专户。政府贴补部分分别按A档3000元、B档2000元、C档1000元记入养老年龄以下参保人员的个人专户,养老年龄以上参保人员,政府贴补部分不记入专户。个人专户储存额每年按银行一年期储蓄利率计息一次。当年缴纳的按活期利率计息。

(二)被征地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个人帐户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政策规定记入。

第七条享受养老保障待遇的条件和标准

(一)被征地参保人员享受养老保障待遇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

2、按规定趸缴养老保障费。

(二)参保时已达到养老年龄及以上人员,在一次性趸缴养老保障费和办理领取养老保障手续的次月起,享受养老保障待遇,直至死亡。参保时未达到养老年龄的人员,在到达养老年龄时,向所在镇(街道)劳动保障所提出申请,办理养老保障领取手续后,次月享受养老保障待遇。

(三)享受养老保障待遇的标准与缴费档次相对应,2004年公布的月待遇标准为A档408元,B档295元,C档186元。享受的养老保障待遇可根据我市经济发展情况作适当调整,调整的时间和待遇水平由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同意后,公布实施。

(四)被征地人员按月享受的养老保障待遇,先从个人专户中支付,待个人专户支付完毕后,再在社会统筹基金中支付。参加养老保障人员未到养老年龄因故死亡的,其个人专户储存总额由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继承。已开始享受养老保障待遇人员死亡的,其个人专户结存余额由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继承。

第八条基金的筹集和管理

(一)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基金按照政府(包括镇、街道)、村集体和个人三方共同负担的原则筹集。政府承担的保障资金从市、镇两级土地出让金收入等政府性资金中列支,村集体和个人承担的资金首先从土地补偿费、征地安置补助费中列支和抵交,由国土资源部门统一扣缴,不足部分由村集体经济积累和个人积累中抵交。

(二)建立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统筹基金和风险基金制度,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统筹基金和风险基金实行全市统筹。

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统筹基金来源为:

在每年的被征用土地中每亩按征地区片综合价的25%加收保障基金,该基金由国土资源部门在征用土地时统一代收并划入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基金专户。

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风险基金来源为:

1、在土地出让收益时按12%提取,主要用于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资金由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及时足额划入养老保障基金专户。

2、政府每年预算中安排一定的资金进入风险基金。

(三)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筹集的养老保障费纳入财政专户,资金单独建帐,封闭运营。市农村社会保障管理处设立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费收入、支出专户,支出专户资金存量由财政专户按保证支出专户两个月正常支付需要的资金额度划入。养老保障基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转借、挪用、截留或挤占,并接受劳动保障、财政、审计等部门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九条与其它社会保险之间的关系

(一)被征地人员既参加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又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到达按规定享受养老保障待遇时,其养老待遇按照"自愿选择、单项享受"的原则确定。选择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退还其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个人专户的本息,终止其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关系;选择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待遇的,退还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本息,终止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二)参加被征地养老保障人员,在未到达养老年龄时,期间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个人专户储存额视作预缴,可用于缴纳本人的养老保险费。

(三)原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被征地人员,在按本办法参保缴费后,其原参保缴纳的农村养老保险费,可申请一次性支付,退还原缴纳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同时终止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

第十条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

(一)为加强对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市政府建立以市长为组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国土资源、财政、公安、农林、民政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协调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也要建立相应组织,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和协调。

(二)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各负其责、积极稳妥"的要求,密切配合,通力协作,确保平稳实施。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负责做好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工作的综合管理和政策解释工作,并办理参保手续、个人帐户管理和待遇结付工作。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征地情况,核定应参保人数,按照经办机构缴费清单,经村民委员会认可,在征地费用拨付过程中负责将参保对象必须缴纳的养老保障费划入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基金专户。市财政局负责应缴纳养老保障费中政府承担部分及风险基金的筹集划拨。市公安局、农林局负责提供参保人员的身份确认材料,并办理农转非、二轮土地承包变更手续。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准具体参保人员名单。相关部门、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要互相配合,共同做好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工作。

第十一条其它

(一)本办法由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通过上文的介绍,想必大家对于温岭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政策及其相关情况有了一定的了解,给予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可以说不是必需的,因为政府征地给予相应补偿已经履行自身的义务。而政府通过这一行动推动了农村养老保险进程,同时让更多的人享受到养老保险,也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保险法及相关法律的完善和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