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离婚协议书范文的注意事项

更新时间:2019-08-28 16:03 找法网官方整理 人浏览

  离婚协议书必须为书面形式,由夫妻双方当事人签字,并经法庭或婚姻登记管理部门认可,才具有法定效力。这是办理离婚手续所要求的内容之一。你知道离婚协议书范文有哪些注意事项吗?下面就由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一下。

关于离婚协议书范文的注意事项

  一、关于离婚协议书范文的注意事项

  1、离婚协议内容过于简单,不具有可操作性。比如,协议约定: “财产已分割完毕,双方对此无异议。”财产问题却漏洞较大,“财产已分割完毕”意味着双方对财产的数额、分割的方案、分配的数目均已协议一致,并处置完结。但是,有哪些财产、如何进行分割协议当中却没有体现。

  2、离婚协议某些概括性条款的约定过于宽泛,可能会伤害弱势方。比如,协议约定:“男女双方名下的其它财产归各自所有”。一般情况下,在协议离婚时双方签订的协议,是建立在签订时双方已知对方财产情况下的意思表示,但离婚后,一方发现另一方隐匿了房产或存款,但根据这一条款,就极有可能失去了索要胜诉的机会,因此,该条款风险性较大。

  3、孩子抚养费的约定和处理。在父母对抚养期限没有约定的情况下,父母抚养期限适用法定的高中教育阶段完毕后;在父母对抚养期限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适用父母的约定。

  二、离婚后有共同债务怎么处理

  1、夫妻双方实行约定财产制的,生存一方在履行了连带清偿责任后,可以在约定财产的范围内行使追偿权。

  2、夫妻双方实行法定财产制的,应当首先用共同财产清偿。具体清偿顺序如下:

  (1)双方的共同财产足以清偿共同债务的,以共同财产来清偿共同债务,剩余财产在双方之间平等分配。

  (2)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共同债务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如协议不成,由法院进行判决。

  (3)不存在共同财产的情况下,债务由双方协议清偿,如协议不成,仍由法院进行判决。

  3、如果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一)夫妻双方各自的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性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四)继承或接受赠予所得的财产;

  (五)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的所得额;

  (六)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七)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八)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离婚协议生效后是不能反悔的,签订协议时要保持理智耐心和充足的时间去理解,协议内容一定要细腻具体化容易操作,有疑惑的地方必要时请咨询专业人士。如果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欢迎上找法网在线法律咨询平台,我们的律师会为您进行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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