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纳税申报是我国相关法律明确规定的,其中一般纳税人在纳税申报时必须附列发票领用存月报表以及增值税发票使用明细表等。那么大家知道增值税申报是怎样的吗?接下来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了相关资料,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哦。
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必须依照规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注意: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如小规模纳税人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免征增值税的,也须按时办理纳税申报)
纳税申报地点:
1、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属于固定业户的试点纳税人,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但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范围内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2、非固定业户应当向应税行为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3、其他个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或者租赁不动产,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自然资源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4、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扣缴的税款。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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