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一个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建立雇佣关系的时候,都会签订一份劳动合同进行约定双方的义务与责任的。当然签订劳动合同也不是永久性的,在双方约定期限到期之后是可以选择继续续约还是解除关系的。那么签订劳动合同合适期限是什么呢?以下就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内容。
《劳动合同法》强制规定:企业必须要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其实,签订劳动合同只不过是种形式,意义不是很大。因为《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离职,提前3天;在合同期内,提前1个月,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提出,就可以正当离职了,所以没有必要纠结于劳动合同签几年最合适。
1、有固定期限:即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效力期间,期限可长可短,长到几年、十几年,短到一年或者几个月。
2、无固定期限:即劳动合同中只约定了起始日期,没有约定具体终止日期。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以依法约定终止劳动合同条件,在履行中只要不出现约定的终止条件或法律规定的解除条件,一般不能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可以一直存续到劳动者退休为止。
3、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即以完成某项工作或者某项工程为有效期限,该项工作或者工程一经完成,劳动合同即终止。
1、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2、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3、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4、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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