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实生活中,劳动争议是一个热点问题,出于劳动争议内容的复杂性和多样性以及大部分劳动者对劳动法律知识的一知半解,劳动者在进行劳动维权的时候往往容易吃亏或者放弃维权。因此,就由找法网小编来详细说说,劳动仲裁调解程序是否是必经程序?何时提起仲裁?可提哪些仲裁请求?
民事纠纷是要先协商的,协商不成再去仲裁庭仲裁,仲裁解决不了的才能再去法院诉讼。仲裁庭就相当于一个和事佬的,民事纠纷一般都是要调节,调节不了的才会用法律的途径的来解决。
《劳动法》 第八十二条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但是,《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 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因此,2008年5月1日以后发生的劳动争议,就不存在60天仲裁时效问题了,而是一年。
一般来说,仲裁诉求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或解除合同。
2、支付违法解除合同的赔偿
3、支付拖欠的工资、加班费及相应补偿。
4、落实相应的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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