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失业保险来说,失业保险是一个重要的保险,失业保险可以为我们失业以后的生活提供相应的保障,对于失业保险来说,失业保险是有一定的待遇的,那么失业保险待遇包括哪些呢?接下来由找法网小编为大家带来失业保险的待遇包括哪些的详细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1、失业保险金
失业保险金也就是我们最熟悉的失业金,一般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发放,根据参保失业人员缴纳失业保险年限来确定失业金的发放月数。各地标准不同,建议咨询当地社保经办机构。
2、医疗保险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金期间可享受职工医疗保险,且无需缴纳医保费用,基本医疗保险保费将从失业基金中支付。
3、促进就业待遇
领取失业金的失业人员可享受免费的职业介绍和免费的职业培训。
4、遗嘱待遇
在领取失业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其遗嘱可根据规定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以及为领取的失业金,这部分费用由配偶和直系亲属领取。
6、求职补贴
领取失业金期间失业人员可领取求职补贴,领取标准为参保人失业前1年的社保缴费工资的50%。
7、创业金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金期间,开办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从事个体经营的,可以申请一次性领取失业金。
8、提前就业奖励
失业人员失业金领取期未满前,提前就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且参加失业保险满3个月,可一次性领取为领取期限一半的失业保险金。
9、其他费用
经国务院规定或批准的,与事业保险相关的其他费用。
1、是企业事业单位失业保险关系的转迁。失业保险实行属地管理,企业事业单位应参加单位所在地的失业保险统筹。企业事业单位成建制跨统筹地区转移,是指这一单位及其职工转移到其他统筹地区,单位注册登记地也随之转移。在这种情况下,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向原受理其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由经办机构审核后开具转移证明,注明职工人数、参加失业保险有关情况等,由迁入地经办机构负责接续其失业保险关系。
2、是个人失业保险关系的转迁。分为两种情况:
(a)职工失业保险关系的转迁。职工在职期间,个人跨统筹地区调动工作的,由转出地经办机构出具转迁证明,转入地经办机构负责接受,并为其办理继续参保的手续。在转出地工作期间的累计缴费年限应当与转入地工作期间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其已在转出地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不划转。
(b)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的转迁。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迁的,迁出地经办机构应为其开具转迁证明,将所需费用随失业保险关系一并划转至迁入地经办机构,失业人员到迁入地经办机构领取失业保险金。划转的费用包括:失业保险金、医疗补助金和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其中医疗补助金、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按失业人员应享受失业保险金总额的一半计算。在省、自治区范围内跨统筹地区转迁的,失业保险费用的处理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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