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在工作中受了伤,需要进行工伤认定,在进行工伤认定时,我们知道,有认定申请时间的限制。而我国民法中也有一个与之非常相关的概念:除斥期间。通常人们都搞不懂这两者的区别。那么工伤认定期限是除斥期间吗?接下来找法网小编将为您进行解答。
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某种民事实体权利存在的期间。权利人在此期间内不行使相应的民事权利,则在该法定期间届满时导致该民事权利的消灭。例如《民法典》规定,受遗赠人在知道受遗赠的六十日内不作出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这里的六十日就是除斥期间。在民法上,因时间的经过而影响权利的存续或行使的,主要有消灭时效(中国称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关于诉讼时效,中国《民法典》及有关特别法都有比较完整系统的规定,人们对此十分熟悉。而关于除斥期间,立法规定就相对较为分散了,加之其与诉讼时效存在诸多相似之处,司法实践中人们常常将除斥期间误认为是诉讼时效,而实际上,两者在立法宗旨、法律后果等方面存在诸多不同。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某种权利预定存续的期间,债权人在此期间不行使权利,预定期间届满,便可发生该权利消灭的法律后果。
1、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关于对〈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六十四条关于工伤认定申请时限问题的请示》的复函中规定:申请时限应扣除因不可抗力耽误的时间。故《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1年申请时限并非除斥期间。当有不可抗力存在时,可适当延长。该复函于2005年2月1日作出,可以适用于本案。
2、《工伤保险条例》之所以规定申请工伤认定的法定期限,是出于促进预防、康复优先和及时保障的立法初衷,如果不允许申请工伤认定,显然与此相悖。
3、用人单位的申请期限可以延长,而劳动者的申请期限却不可以延长,不尽合理。从保护工伤职工利益的立法原则和关怀弱势群体的立法精神看,《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一年申请时限可以适用中止、中断,待原因消失后再重新计算。
4、除斥期间是民法学中关于时间的概念,是否当然适用于行政法领域尚无定论。
1、是不可抗力;
2、是人身自由受到限制;
3、是属于用人单位原因;
4、是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登记制度不完善;
5、是当事人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仲裁、提起民事诉讼。
以上是找法网小编为您收集和整理关于工伤认定期限是除斥期间吗的法律知识,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某种民事实体权利存在的期间。权利人在此期间内不行使相应的民事权利,则在该法定期间届满时导致该民事权利的消灭。若您还有哪些不懂的法律问题,可以咨询找法网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