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的期限和回避规定

更新时间:2020-01-02 08:44 找法网官方整理 人浏览

  如何才能在遭受工伤之后使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在此之中,不可忽视也是非常重要的一环就是——工伤鉴定。那么,工伤认定的期限和回避规定,有哪些?工伤认定的法定程序,是怎样的?工伤认定的范围,是怎样的?下面,就由找法网小编来详细说明一下。希望对大家会有所帮助。

  一、工伤认定的期限和回避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工伤认定的期限和回避规定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二、工伤认定的法定程序

  1、由用人单位或劳动者一方提出申请。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其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的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适当延长。若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到事故伤害的劳动者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的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表,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以及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鉴定书)。

  3、劳动行政部门受理后,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劳动者或者其直系亲属和用人单位。

  4、当事人对劳动行政部门的工伤认定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复议以及提起行政诉讼。

  实践中,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在审理工伤赔偿案件中,时常发现未经劳动行政部门工伤认定的情形,对于未经工伤认定,且当事人对是否构成工伤有争议的案件,仲裁委员会不能作出工伤赔偿的裁决,法院也不能作出工伤赔偿的判决。对这些案件的审理,在仲裁前置程序中,应中止审理,并告知当事人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若在诉讼中,应以当事人未经工伤认定程序,且认定是否构成工伤是劳动行政部门的行政职权为由,驳回当事人的起诉。

  劳动者经劳动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后,劳动者及其直系亲属,或者用人单位应当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并及时送达给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用人单位或个人对该鉴定结论不服的,在15日内可以向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劳动者及其直系亲属、用人单位或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劳动能力鉴定的结果对于工伤待遇的项目与数额有着重要影响。

  三、工伤认定的范围

  (一)根据2004年1月1日施行的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劳动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有些事故伤害虽然与劳动者所从事的本职工作没有明显的直接关系,但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仍将之视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劳动者原在军队服役,因战争、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书,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以上就是本文的全部内容,从中,我们可以得知,工伤认定的期限和回避规定有哪些,工伤认定的法定程序是怎样的,以及工伤认定的范围。若是你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可以咨询找法网上的在线律师。他们一天24小时在线,能随时为大家解答法律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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