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投保交强险的人是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投保交强险的,被交警发现的,会扣留机动车,并处以投保最低责任的保险费用的两倍罚款。待投保后,再归还机动车。
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都应当投保交强险。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的,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通知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规定投保,并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2倍罚款。
交强险合同中的被保险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交强险合同,并按照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交强险合同中的受害人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
找法网提醒您,交强险的险种包括:
1.车损险:是指在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不包括地震)或意外事故,造成被保险车辆本身的损失,车辆的维修费用由保险公司承担。
2.第三者责任险:是指在驾驶过程中与他人发生碰撞。这时,有必要向对方进行赔偿,这笔钱是由保险公司支付的。这是对强制保险的补充,强制保险分为责任保险和责任保险。负责赔偿的最高金额,无责任赔偿的20%;第三方责任保险有不同的责任,包括100%完全责任、70%主要责任、50%共同责任、30%次要责任和0%无责任。
3.车上座位责任险:是指因驾驶事故造成的费用损失,造成司机或车上乘客伤亡,而不承担费用。
4.个人轮胎毁损保险:车辆在行驶过程中扎破,可进行补偿,但因碰撞造成轮胎损坏,可在车辆毁损保险中进行赔偿。
5. 自燃损失保险:由保险公司赔偿因车辆电器、线路、供油系统故障及货物自燃造成的车辆损失及所支付的救援费用。
以下情况交强险可以退保:
1.被保险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2.被保险机动车办理停驶的;
3.被保险机动车经公安机关证实丢失的;
4.投保人重复投保交强险的;
5.被保险机动车被转卖、转让、赠送至车籍所在地以外的地方(车籍所在地按地市级行政区划划分);
6.新车因质量问题被销售商收回或因相关技术参数不符合国家规定交管部门不予上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