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订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制定。公司章程应写明公司名称和住所,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公司法定代表人等事项。
国有独资公司章程是的确定方式是:
1.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
2.由董事会制订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制定。
国有独资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公司名称和住所;
2.公司经营范围;
3.公司注册资本;
4.股东名称;
5.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6.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7.公司法定代表人;
8.董事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法公司根据章程的规定有:
1.对公司具有约束力:公司必须遵守公司章程的规定。
2.对股东具有约束力:公司章程是股东共同制定的,是股东之间的共同约定,因此对股东也具有约束力。这里的股东既包括公司成立时的股东,也包括后加入公司的股东。
3.对董事、监事具有约束力:由于董事和监事是由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有义务遵守公司章程规定的规则,应受公司章程的约束。
4.对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以及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找法网提醒您,公司章程变更的原因:
1.增加资本。公司股份总额,是公司章程必须记载的事项,因此,资本增加会导致公司的股份总额的变化,就必须变更公司章程中有关记载公司股份总额的事项。
2.减少资本。减少资本的方法有减少股款;减少股数;股份金额股数同时减少三种。
3.公司经营方向和范围的变动。
4.公司名称的改变。
5.公司所在地变更。
6.公司方法的变更。
7.董事、监察人人数任期的变化,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