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特征是属于要式合同、属于双务有偿合同、合同主体具有特殊性以及合同中的租金具有特殊性。融资租赁合同的当事人一般包括出租方和承租方。
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特征是:
1.融资租赁合同是要式合同
要式合同是指必须以书面形式签订的合同。
2.融资租赁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
双务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相互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合同;有偿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取得权利是以偿付代价为前提的合同,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和承租人互负对待给付义务,出租人享有的权利就是承租人负有的义务。
3.融资租赁合同主体具有特殊性
融资租赁合同主体的特殊性主要是指,对于出租人主体资格的取得,法律、法规有特殊规定。
4.融资租赁合同中的租金具有特殊性
找法网提醒您,融资租赁合同中的租金是一种完全清偿性的租金,出租人通过在这次融资租赁交易中以收取租金的方式收回自己的本金,并赚取利润。
融资租赁合同的当事人一般包括出租方和承租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五条 ,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1.融资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而在传统的租赁合同即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形式。
2.融资租赁中涉及三方当事人:出租人、承租人和出卖人。而在传统的租赁合同中只涉及两方当事人:出租人和承租人。
3.融资租赁合同中的出租人必须具备相应的经营资格。传统的租赁合同中的出租人没有特别的限制。
4.在订立融资租赁合同时,出租人事先并不拥有租赁物。而在订立传统的租赁合同时,出租人事先已经拥有了租赁物。
5.融资租赁合同中的租赁物一般不反复出租。而在传统的租赁合同中的租赁物可反复出租。
6.融资租赁合同中由出卖人向承租人交付租赁物。而在传统的租赁合同中由出租人向承租人交付租赁物。除此之外还有瑕疵担保、租金、租赁物维修、归属、租赁期限等的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