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登记的房产抵押借款合同有效吗

更新时间:2019-11-13 16:44 找法网官方整理 人浏览

  现在民间的借贷情况依然是比较多的,在借贷时为了避免意外保障自己的款项能够按时归还,一般在签订借款合同时,会要求借款人提供抵押物并在合同中写明了,但是有些人不知道房屋抵押是需要登记的,那么未登记的房产抵押借款合同有效吗?以下就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内容。

  未登记的房产抵押借款合同有效吗

  一、未登记的房产抵押借款合同有效吗

  借款部分有效,但合同中有关房屋抵押条款因没有办理登记而导致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一条,当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四条,办理抵押物登记,应当向登记部门提供下列文件或者其复印件:(一)主合同和抵押合同;(二)抵押物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将主合同和抵押合同合并签署并不影响主合同即借款合同的效力,因此,借款部分有效,以此明确双方存在借贷关系,但合同中有关房屋抵押条款因没有办理登记而导致无效,即抵押行为无效。

  第三十六条,以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的,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应当将抵押时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同时抵押。乡(镇)、村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

  二、房产抵押的登记机关是哪

  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如下:

  1、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

  2、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

  3、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

  4、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

  5、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三、房产抵押借款合同应该有哪些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九条抵押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3、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权属或者使用权权属;

  4、抵押担保的范围;

  5、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抵押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

  未登记的房产抵押借款合同借款部分是有效的,但是抵押部分没登记导致无效。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关于未登记的房产抵押借款合同有效吗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果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欢迎上找法网在线法律咨询平台,在线律师会为您进行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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