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法定的产假是98天。其中难产的或者生育多胞胎,可以依法享有更多的产假。包括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或者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也依法享有产假。各省各自治区可以依照本地制定产假。
国家法定的产假是98天。
我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对此做了进一步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
产假包括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因为产假是一个阶段性的假期,按自然天数计算,所以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包含在产假之内。
产假如果跨越两个周末和法定节假日的,这种情况应计入产假,产假最后一天是双休日或者法定节假日的,产假顺延至假期结束。职工产前是可以增加15天以上的产假,如果是难产的,也是可以增加15天以上的产假。对于依法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享受延长产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找法网提醒您,女职工的产假待遇:
1.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2.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3.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4.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5.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方面的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