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都知道,如果对爆炸物不进行严格的控制,万一发生爆炸会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想必很多人都想要了解,爆炸罪怎么量刑处罚标准是什么?爆炸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区别有哪些?爆炸罪的主要特征有哪些?下面由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一下。
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以爆炸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这里严重后果,是指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犯爆炸罪虽然已经造成一定的危害结果,但未达到上述严重程度,依照本条处罚。
第一百一十五条 以爆炸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爆炸罪的实施手段不同,爆炸罪是以点燃爆炸物,危害人身和财产安全为手段。本案中齐某某将自己的液化气阀门打开,要点燃使其爆炸,炸死自己的妻子。可经警方搜查,其身上并具有点燃性质的点燃物,自然无法点燃液化气罐,以达到爆炸的目的,且爆炸罪是结果犯,即构不成爆炸罪。
虽然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主体是为了达到危害社会公众的安全的目的,但是该罪的手段不包括引燃爆炸物的,即除去点燃爆炸物及刑法一百一十四条和一百一十五条中所说的手段之外其他的犯罪方法,例如私设电网,驾车冲撞人群,使用放射性物质等。而且,实施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手段范围要比爆炸罪的手段广泛。齐某某在实施爆炸的过程中,将液化气罐的阀门打开,使得液化气泄漏并充满楼道,液化气属于有毒有害气体,会对居民的身体健康造成伤害,仅考虑这一点,本案中齐某某的行为对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及财产安全造成伤害。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属于开放的构成要件,对于何种犯罪行为属于符合该罪构成要件的行为,需要法规依据社会上一般公民的法律观念,根据自己的价值判断予以填充。从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看,并没有对爆炸罪中行为人所使用的爆炸物的种类做出明确的规定,且爆炸方法本身是一种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方法,故而实践中对于某些案件,容易混淆爆炸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限。
依据两罪的不同之处,结合案件的情况及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齐某某应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
本罪主要特征:
1、主观上出于故意。如以反革命目的实施本罪行为,则构成反革命破坏罪。
2、客观上实施了以各种方法引发爆炸物的危害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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