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经营罪的辩护技巧有哪些

更新时间:2018-05-25 17:22 找法网官方整理 人浏览

  在实际生活中,针对不同的刑事犯罪,辩护律师要掌握不同的辩护技巧,这样才能较好的为被告人争取利益。若是被告人犯了非法经营罪,辩护律师该如何进行辩护呢?其辩护的技巧有哪些呢?下面找法网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非法经营罪的辩护技巧有哪些?看如下技巧:

  一、 可从界定范围辩护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只能适用于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非法经营行为。该条第四项的适用,也不能脱离这个基本前提。因此,对于刑法未明确规定的某种具有一定危害性的行为,若以非法经营罪论处,必须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一) 该行为是一种经营行为

  强调此“经营”行为以营利为目的是必要的,这是非法经营罪作为一种经济犯罪所应具备的—个基本特征。如果某种所谓经营活动不是以营利为目的,而是为了公益或者慈善目的,则即便该行为的某些方面不符合有关法规,也应将其排除于本罪之外。

  (二) 该经营行为非法

  如果国家法律、法规等未对某种经营行为予以禁止或者限制的,该经营行为不得被认定为非法经营行为。

  (三) 该非法经营行为严重扰乱市场秩序

  此所谓“市场秩序”包括市场准入秩序、市场竞争秩序和市场交易秩序。这三种秩序都可能成为非法经营罪侵害的客体。如果不满足以上的条件也不成立非法经营罪。

  二、可从未违反国家规定辩护

  非法经营罪要求经营行为“违反国家规定”,如果没有相应的国家规定作为依据,就不能认定有罪 。

  《刑法》第96条规定:“本法所称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

  由此可见,国家规定的制定主体包括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除此之,国务院各个部门制定的行政规章、地方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制定的行政规章,均不属于国家规定。存在争议的是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文件,是否属于国家规定。

  实践中掌握,以国务院办公厅名义发布的文件符合三个条件的,应视为“国家规定”: ( 1 )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或者同相关行政法规不相抵触; ( 2 )经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或者经国务院批准; ( 3 )在国务院公报上公开发布。

  如果所违反的规范不属于上述范围,就不属于违反国家规定,不符合非法经营罪的条件,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非法经营罪无罪辩护攻略二、未实施14种法定扰乱市场秩序行为之辩

  刑法第225条前三项规定+第四项“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11种)”为兜底条款,现有法律及司法解释将共将14种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界定为非法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认定为了防止这一规定的滥用,避免非法经营罪成为口袋罪,实践中对此应该有严格的掌握。

  这14种行为方式各不相同,但实质上有三个共同点:一是均属于经营行为;二是行为人均以牟利为目的,犯罪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三是均与特定市场经济行为的行政许可有关,侵害了特定行业的经营许可制度,破坏了市场交易的正常秩序。

  因而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立法目的看,设定非法经营罪,意在维护国家对特定经营活动的行政许可制度。故兜底条款中“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应当指向除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前三项规定的行为以外的,以牟利为目的,侵害国家特许经营许可制度,破坏市场交易正常秩序的行为。

  根据这一项认定某一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需要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挥着司法解释的依据,截止目前,除14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之外,不得扩大将其他经营行为纳入,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

  三、从行政违法或违规而非刑事犯罪辩护

  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之间存在衔接的问题。 非法经营罪属于行政犯,刑法中规定为犯罪的行为,凡是违反国家规定的,都会在相应的行政法规中找到对应的行政违法行为,二者的区别在于违法的严重程度不同,表现为是否需要动用刑罚来规制。

  一般而言,公诉机关指控到法院的行为,都会具有一定的违法性、危害性,但这种行为并不一定构成刑事犯罪。如果把握违规行为与犯罪行为的界限,控辩双方往往会存在分歧。作为辩护人首先应当对被告人的行为有一个客观评价,认可其存在违规之处,然后阐述其不构成犯罪,这样更容易被审判机关接受。

  律师需要具有普遍联系的观点,在处理案件的过程中不能单单着眼于刑法,而是应当把案件放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去考察,通过刑法与行政法,民法的比较来确定案件的性质。辩护律师针对一个案件如果认为不构成犯罪,可以借助于行政法律的规定来寻求辩护根据。

  其中的一些行为违反了相关规定,违反了规章制度以及相关纪律,但并不据此认定构成犯罪.对于这种情况,律师需要具有较广的知识面,对相关行业有所了解,从而把握违规与犯罪的界限。

  对于行政犯,认定犯罪要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并非有违法有危害性即是犯罪。只有相应的法律规定其属于犯罪才可定罪。对子法律条文采取援引规范的,需要找出所援引的法律规定。类似于非法经营罪这样“违反国家规定”的规定,对被告人定罪必须有相应的国家规定,否则不能定罪。

  四、从无证无照经营不等于非法经营辩护

  国务院2017年8月23日发布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该办法规定对无证无照经营,要严格依法查处,但也要充分注意到满足群众生产、生活的合理需求,为创业创新营造良好的政策氛围。

  《办法》在调整范围、执法方式和法律责任等方面作了适当调整。

  进一步放宽不属于无证无照的经营活动范围,鼓励社会投资创业,激发市场活力,并为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灵活创新管理预留制度空间。《办法》明确规定,以下两类经营活动不属于无证无照经营: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场所和时间,销售农副产品、日常生活用品,或者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须取得许可或者办理注册登记的经营活动。

  无证经营是指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批准文件被吊销、撤销、有效期届满,擅自从事有关经营活动。意见稿规定,法律、法规对“无证经营”查处部门有明确规定的,由法定部门予以查处;法律、法规没有规定查处部门或者查处部门不明确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予以查处。

  无照经营是指经营者依法只须取得营业执照即可从事经营活动,或者已取得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但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无照经营由工商部门予以查处。

  无证无照经营,并不意味着一定是非法经营。既是是达到一定金额,也不会构成非法经营罪。

  五、从无罪推定原则之事实辩护

  《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反过来说,在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前,应推定被告人是无罪的。具体到案件审理过程中,办案人员首先应当在内心里推定被告人是无罪的,只有在充分的证据证明真有罪的情况下,才能认定其有罪。

  有些案件,证据能够证明某行为不是被告人所为,应直接认定其无罪。

  有些案件,既有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又有不利于被告人的证据,认定其有罪无法排除合理怀疑,属于存疑案件,同样应该认定其无罪。无罪推定是整个刑事诉讼的大原则,能够有效保障被告人的权利,也为辩护律师进行事实辦护提供了法律依据。

  理解和运用无罪推定原则,需要把握以下几点:

  1、无罪推定原则适用于用事诉讼的全部过程。刑事案件从侦査、批捕、起诉到法院判决的整个过程中,均应贯彻无罪推定原则。即使在一审作出了有罪判决之后,在判决生效之前,仍应推定被告人无罪 。

  2、无罪推定原则通用于案件的全部事实。案件事实就是一个由多个局部事实共同组成的整体。不仅对于案件事实的成立与否要贯彻无罪推定原则,而且对于案件中的局部事实,也要贯彻无罪,推定原则。在基本案件事实确定成立的基础上,对于其他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同样需要严格把握 。

  3、无罪推定原则是办理案件过程与结果的统一。光罪推定更多地表现为结果.即在证据不充分的情况下,认定被告人无罪。 但无罪推定的思维摸式指导认定案件事实的具体过程,审査、运用证据,分析论证案件事实,均应遵循无罪,推定原则。

  4、无罪推定原则外化为具体的司法行为。开庭审理中,被告人可以不戴械具出庭,出庭时不得穿因服或者有监禁标识的服装, 对于长期不能审结的案件,应対被羁押的被告人变更强制措施, 这些都是无罪推定原则的体现,辩护律师应根据这一原则全方位保护被告人的权益。

  六、从无罪推定证据规则辩护

  无罪推定作为一个法律原则对立法和司法行为起指导作用,其自身具有一定的抽象性.在司法领域,无罪推定的原则具体表现为特定的证据规则,通过证据规则来实现.

  此处所说的证据规则。是一个相对较为概括的概念,包括了证据形式、证据资格、证据认定、证明标准等一系列内容, 在司法实践中,针对证据规则需要把握以下问题。

  1、证据必须符合法定形式, 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八种法定的证据形式.每一项证据必须具有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三个特征,且必须经过庭审质正。这一要求主要是针对控方、针对.认定被告人有罪而言的,相反,对于辩方提供以及证明被告人无罪的证据没有严格的要求,对于相反方向的证据更主要看其内容是否能动揺对指控事实的认定。

  2、证掘需要逐一认定综合评判, 任何案件均不是凭借一个证据就能认定的,均是多份证据共同发挥作用,从而确定了一个案件事实. 在认定证据的过程中,存在一个由部分到整体的过程, 首先要考虑单一的证据是否符合证据要求,对案件事实证明力的大小.然后再把所有证据放在系统之中,从整体的概念去评判,从而排除案件疑点.

  3、非法证据排除是结果与过程的统一,新刑事诉讼法吸收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于推确认定案件事实具有重大意义, 非法正据排除的情况越多.取证工作会作会越文明,案件事实会越可靠。非法证据和瑕疵证据具有本质区别,后者可以要弥补,前者一旦认定即应排除, 辩护律师应当将着眼点放在非法证据上。尤其是某一证据排除后全案即证据不是的情况下,要勇于坚持。

  4、 对于被告人不认罪的案件,证明标准应该更为严指,这类案件缺少了被告人有罪供述这一法定证据.需要通用大量其他证据予以补强。控方有义务通过其他证据排除他人合理怀疑。

  总而言之,司法机关在适用非法经营罪定罪量刑包括适用“兜底条款”时,应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和刑法谦抑性原则,不仅要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也要切实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对于具体案件,是否符合上述不构成犯罪的情况,不同的人往往会有不同的认识,从而形成认识上的分歧。 作为辩护律师,只有占有充分的法律根据。采取有效的辩护方法,才能获取法院的认同,达到无罪的辩护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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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要看具体的情形才能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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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这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假冒注册商标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具体情况还得具体再分析。人不知有没有被羁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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