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经营罪主观上存在故意,而且具有非法谋取利益的目的,如果行为人不存在以谋取非法利润为目的,只是单纯不懂法而实施的行为将不以非法经营罪论处。那么大家知道非法经营罪与一般违法经营行为有哪些区别吗?接下来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了相关资料,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哦。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谋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行为。
我国刑法对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规定在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三节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中,具体在第一百六十五条:“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1)利用职务便利,即利用了自己经营管理的职权或者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2)自己经营或为他人经营业务,也可以既为自己经营又为他人经营,具备其中之一的,即可构成本罪;(3)自己经营或为他人经营的营业与自己所任职的公司、企业的营业属于同一种类;(4)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否则,虽有经营行为,但没有获取非法的利益,或者虽然获取了非法利益,但没有达到数额巨大的标准,亦不能构成本罪。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与一般违法经营行为主要有以下区别:
1、是否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如果行为人虽然经营了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并获利巨大,但这一行为与其所任职的职务无关,就不构成犯罪。
2、经营的是否为同类营业。构成本罪必须是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如果行为人经营的不是同类营业,不构成犯罪。
3、行为人获取的非法利益是否达到数额巨大。如果行为人利用了职务之便,并且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但获取非法利益未达到数额巨大,不能以犯罪论处。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以上就是小编总结的关于“非法经营罪与一般违法经营行为有哪些区别”的相关内容,不知道有帮助到各位小伙伴吗?二者最大的区别就在于是否利用了职务上的方便。如果您后续还有什么不懂的法律问题,可以随时向找法网的在线律师进行咨询,他们会为您进行专业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