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胎哺乳假法律规定是《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规定了女职工哺乳不满一周岁的婴儿,每天有一个小时的哺乳假,每生育多一个婴儿,多给予一个小时的哺乳假。
二胎哺乳假法律规定是:《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 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哺乳期间的待遇即哺乳假为六个半月,按照本人工资八成发,再延长期间按七成发。六个半月哺乳假的工资按本人原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找法网提醒您,这里的本人工资是指按女职工请产前假或请产假前正常出勤月的实得工资(不包括生产性津贴和奖金)计算。若女职工生活困难,符合本市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单位应按有关规定给予困难补助。
女性哺乳期公司一般不可以辞退。但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辞退哺乳期的员工: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