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待遇办理需要经过三个程序,分别是第一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第二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第三步、申报工伤保险待遇。每一个程序都有时限的规定,共同组成立工伤保险待遇办理的时限。那么,今天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
工伤保险待遇办理时限规定
工伤认定申请的时限是如何规定的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内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劳动能力鉴定的时限规定
工伤职工发生工伤后,在停工留薪期内治愈或停工留薪期满经治疗存在残疾但伤情相对稳定的,应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评定伤残等级。
只有完成以上两个程序,才能够申报保险待遇。申报保险待遇后,社会保险机构应及时作出是否享有工伤保险待遇的决定。如果没有,可以重新申请补充材料或者重新鉴定。对于工伤鉴定不服的,可以行政复议或诉讼。对于劳动能力鉴定不服的,不能诉讼,并且是终局的鉴定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