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在日常生活中并不少见,在进行房屋买卖时要订立房屋买卖合同,那么,房屋买卖合同属于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吗?为了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找法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接下来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房屋买卖合同不属于专属管辖。专属管辖一般是指法律规定某些特殊类型的案件专门由特定的法院管辖。也即专属管辖必须要有法律的规定为依据。尽管《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但在《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不动产纠纷,只有在涉及权利确认、分割、相关关系时才属于专属管辖。而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属于合同纠纷,应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由合同约定管辖地,或由被告所在地、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房屋所在地可能是合同履行地,所以即使没有专属管辖,在没有合同约定其他地方管辖的情况下,房屋所在地的法院通常也可以管辖。
买卖合同中,对于谁是是卖方,法律并没有强制性的规定,实践中甲方既可以是买方也可以是买受人,即支付价款而取得所有权的一方,当然也可以是转移所有权的出卖方或卖方。
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买卖合同是债权合同的。买卖合同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即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因买卖标的物的交付而产生,自双方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时消灭。
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得知,房屋买卖纠纷不属于专属管辖,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以上便是找法网小编为您带来的关于房屋买卖纠纷属于专属管辖的相关知识,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亦或是有其他疑问的可以咨询找法网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