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们市场经济的发展,不动产的价值也越来越高,为了保护自己的不动产权益,关于不动产的归属也有了更严格的规定。那么,不动产抵押的效力如何呢?今天,找法网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相关的法律内内容,欢迎大家的阅读。
(一)不动产抵押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在不动产抵押合同中,当事人经过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合意并签订抵押合同便告抵押合同的成立。而抵押合同的生效,“当事人以不动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可见,在抵押担保合同中当事人以不动产作抵押的,虽已订立但没有登记的合同不能发生法律效力。
(二)不动产抵押合同的未生效与无效
不动产抵押办理抵押登记后才能生效,对于没有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的合同,其效力如何认定,实践中分歧较大,在处理上按无效合同来处理的情况也很普遍。
(三)不动产抵押合同的效力追认问题。
“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此处是对效力待定合同的规定之一。实践中,也有抵押人以自己无处分权的不动产进行抵押的,如事后经有处分权的第三人追认的,合同成立但必须补办登记手续后才能发生法律效力;反之,如果得不到追认的,合同无效,应按无效合同的原则来处理。
不动产是可以抵押的,申请房地产抵押登记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一)合法拥有房地产权;
(二)房地产无抵押、查封等限制房地产权利的情况;
(三)抵押人与抵押权人签订的抵押合同书;
(四)非法人企业、组织的房地产抵押,已经其产权部门批准同意;
(五)共有房地产已取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
(六)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二条规定,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二)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三)交通运输工具。
以上财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
这些财产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也就是说,当事人以这些动产抵押,可以办理抵押登记,也可以不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不以登记为生效条件,而是自抵押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
但是办理不办理抵押登记的法律后果是不同的,未办理抵押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关于不动产抵押的效力的相关介绍,如果要办理不动产抵押,建议大家提前准备相关的证件和资料,可以根据情况来进行申请,注意具体的手续办理方式。对此如果大家还有不明白的,建议可以咨询一下找法网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