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抵押未登记效力是怎样的

更新时间:2019-05-27 15:24 找法网官方整理 人浏览

  不动产抵押,在我国实行的不动产抵押登记生效制度。不过有些当事人在签署了抵押权合同之后,就没有去办理不动产的抵押登记;或者,由于不动产登记部门的原因,没能办得了不动产抵押登记。那么,不动产抵押未登记效力是怎样的?现由找法网小编为大家解答。

  一、不动产抵押未登记,不动产抵押权未设立

  以办理抵押登记为生效条件的抵押权,由于未办理相关抵押登记导致抵押权未生效,负有办理登记义务当事人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登记需要双方配合才能完成的,对办理抵押登记负有共同义务,双方均存在过错的,双方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因登记部门的原因致使无法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人不应承担违约责任,法院可以判令债权人享有抵押权

  三、不动产抵押未登记,不影响抵押合同的效力

  作为抵押合同,不因未办理抵押登记而影响其效力,应自成立时生效,但依据抵押合同享有的请求权,不同于作为担保物权的抵押权,据此请求承担担保责任,于法无据。至于当事人是否因抵押人未及时办理抵押登记造成损害应可另行主张。

  四、不动产抵押未登记,二审期间补办了登记手续的

  原审期间,并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但二审期间,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涉案抵押权已经设立,抵押权人可以就上述抵押物的变价款优先受偿,二审法院可以直接改判支持抵押权人优先受偿权。

  五、订立抵押权合同后,因抵押人的原因未办理不动产登记的

  虽然双方订立合同后未办理抵押物登记,但根据《物权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未办理抵押物登记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因抵押人原因未能办理抵押登记,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按照《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未办理抵押登记不影响抵押合同的成立以及生效,但会影响抵押权的成立。因此如果未办理抵押登记,当事人之间的抵押合同是依法成立并有效的,但抵押权不成立,抵押权人不能对该不动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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