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时候,绑架罪的行为不仅仅是一个人实施的,还会牵扯到共同犯罪,即其他同伙,那么绑架罪的主犯的认定标准怎样呢?主犯的量刑是如何?主犯与从犯区别又是怎样的呢?下面由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绑架罪是刑法分则第四章的重点罪名,刑法中关于具体罪名的主犯认定,其实跟具体罪名并没有多大关系,主要还是依据刑法总则关于主犯的规定进行认定,当然,分则有具体规定时,依照分则认定。
1、根据《刑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2.应当根据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处的地位和所起的作用,区分主、从犯。若他们的地位和作用一致或相当,则均认定为主犯。
3、刑法分则对主犯另设处罚规定的,应依照刑法分则条文处罚。不应重复刑法总则关于主犯的规定。
根据犯罪行为所具有的事实情况应当归属的法定刑幅度,依照刑责相一致的原则确定主犯的刑种或刑期,不应从重处罚。
绑架罪主犯和从犯的区别主要以下5个方面:
1、事前共谋的共同犯罪:首先提出犯意者通常为主犯,随声附和、表示赞同者通常为从犯。但这个标准并不是一成不变的,仅仅在犯罪共谋阶段随声附和,而在具体犯罪行为实施过程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亦属于主犯,而不构成从犯。
2、事前共谋的共同犯罪,策划、指挥犯罪活动者通常为主犯,被动接受任务、服从指挥者通常为从犯。
3、参加共同犯罪的频率:多次参加共同犯罪者或者参加全部共同犯罪活动者通常为主犯,而首次参加共同犯罪或者参加次数少于其他犯罪分子的,以及仅参加了部分共同犯罪的犯罪分子通常为从犯。
4、参加共同犯罪的强度:主犯的实行行为通常强度较大、手段残忍、技巧熟练,而从犯的实行行为强度通常较小,或者技巧不够熟练。
5、对犯罪结果的作用:主犯由于行为强度大或者技巧热练,通常对犯罪结果的作用较大,是造成犯罪结果的主要原因;而从犯由于初次作案、行为强度小,或者技巧不熟练,通常对造成犯罪结果只起很小的作用,甚至根本未起任何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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