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确定买卖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

更新时间:2019-12-12 10:39 找法网官方整理 人浏览

  买卖合同很容易出现纠纷,比如说一方当事人不按约定履行合同,或者说不完全履行合同,违约等等,像这种事情双方想要靠诉讼解决的话,那么如何确定买卖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就很重要了,下面就由找法网详细的给大家介绍一下,供大家参考。

  一、买卖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的确定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诉讼,由合同履行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此外,当事人有约定的,约定的法院有管辖权。虽然当事人还可以在合同中约定管辖法院,但是当事人约定的法院必须属于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所在地、被告住所所在地、合同标的物所在地之一,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当事人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否则将面临法院不予受理的后果。

  二、《民事诉讼法》还特别规定了几种特殊类型的合同的管辖法院:

  第二十六条 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七条 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兑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八条 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除了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之外,其他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都要根据开篇所述的几条规定来确定,但是在确定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所在地、被告住所所在地、合同标的物所在地这五个关键地点时可能会出现一些问题,其中比较突出的就是合同履行地和合同签订地不明。

  在确定合同履行地时,《合同法》第62条规定,履行地点不明确的,如果是给付货币,在接受给付一方的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的所在地履行。对于不同类型的合同的履行地也有不同的规定:

  例如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的,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货方式的,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货地为合同履行地;代办托运或按木材、煤炭送货办法送货的,以货物发运地为合同履行地。购销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补偿贸易合同,以接受投资一方主要义务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

  在确定合同的签订地时,《合同法》司法解释二中规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合同约定的签订地与实际签字或者盖章地点不符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约定的签订地为合同签订地;合同没有约定签订地,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不在同一地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最后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本条主要就是解决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签订地法院有管辖权,但合同约定的签约地点与实际签约地点又不相同时,法院应当按照哪个地点确定管辖的问题。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对此观点并不一致,有的法院按实践签约地法院确定管辖,有的按合同约定签约地确定管辖,所以司法解释特地对此进行了统一。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点赞
收藏
还有疑问?立即咨询律师!
33344 位律师在线
1 分钟提问
5 分钟内解答
立即咨询
26秒前 用户188****9876 提交了咨询
找法网咨询助手
官方
当前在线
立即咨询
找法网咨询助手提醒您:
法律所涉问题复杂,每个细节都有可能决定案件走向,若问题紧急,建议 立即咨询 律师,并详细描述自身问题,以获得 针对性解答。24小时在线,平均5分钟回复。
公司有一份比较大的买卖合同出问题了,买卖合同纠纷管辖地如何确定?
依据《民诉法解释》的规定,合同履行地按照如下规则确定:(1)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地点为合同履行地。(2)合同没有约定履行地或约定不明确的,争议标的为给付
请问一下,协议书复印件是否有效吗
复印的协议书有效。从合同效力上看,只要双方签字盖章,合同就会生效,就具有法律约束力,所以电子扫描或者是复印件合同也是有效的。从法律风险上说,仍建议保留书面原件,
请问白纸黑字写的协议还按手印有效吗?
如您们双方依法签订相关协议,其约定是有效的,如有手印一般来说有效
签了合同钱没到账资金冻结
法律分析:只要冻结的不是你手上的钱,管它作什么,就当没有这件事情。只要钱没到你手上,所谓的冻结贷款,就是骗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
请问我要履行哪种合同
合同履行情况可以分为:1、中止履行,债权人变更住所没有通知债务人,致使履行债务发生困难的,债务人可以中止履行或者将标的物提存;2、提前履行,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