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样的转让协议有效吗?双方约定直接将产权办理在受让方名下与法规有抵触符合法律规定吗?法院能支持吗?
更新时间:2022-08-16 10:56:53
问题描述:
你好问一个问题。我是受让人。2006年初,我与土地管理局的工作人员签署了一份内部筹款房屋转让协议。双方约定,受让人应向转让人支付人民币18000元,作为受让人向转让人支付的转让费。双方同意,受让人将房屋预付款移交给出让人,出让人将代表受让人支付房屋款。房屋款已由乙方分期支付。双方同意,房屋交付后,出让人应当协助受让人以受让人名义直接办理
房屋产权。房屋用地是用募集资金购买的社区房屋用地。募集资金是指个人募集资金的全部金额和全部产权。这栋房子的受让人住到目前为止。然而,转让人现在没有提供援助,也没有理由。问题:这样的转让协议有效吗?双方同意以受让人的名义直接处理与法律法规相冲突的产权。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法庭能支持吗?非常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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