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都知道诉讼是有时效的,如果超过时效再提起诉讼,那么一般情况下是会败诉的,着一点对于行政诉讼也是一样的,在民事诉讼中我们的诉讼时效是有中断规定的,那么行政诉讼时效是不是能中断?以下就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内容。
行政诉讼的特点及《行政诉讼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决定了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是一次性的,不可逆转的,不会因《民法通则》规定的法定事由出现,而发生起诉期间的循环重复问题,因此行政诉讼不适用时效中断制度。
1、一般性原则
一般性原则是指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在开展行政诉讼、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中都必须遵守的共同性行为准则。
(1)审判独立原则;
(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3)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
(4)合议、回避、公开审判、两审终审原则;
(5)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原则。
2、特有原则
特有原则是行政诉讼特有的不同于民事诉讼、刑事诉讼的特殊原则。
(1)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有审查权原则(即人民法院特定主管原则);
(2)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原则;
(3)诉讼不停止行政执行原则;
(4)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原则;
(5)司法变更权有限原则。
行政诉讼时效的起算一般是从行政相对人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另外,不作为的行政案件,根据《解释》第三十九条规定,其起诉期限的起算有三种方式:
(1)自申请之日起60日;
(2)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紧急情况下请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不履行,可随时起诉。
最长不得超过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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