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考验期如何计算

更新时间:2018-06-21 10:10 找法网官方整理 人浏览

  对缓刑考验期的计算在实践中是一个比较难的问题,只有正确计算了缓刑考验期,才能知道缓刑考验期是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的,而又是在什么时候期满。下面就由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缓刑考验期是如何计算的。

  缓刑考验期,是指法律规定的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社会上对其进行考察的期限。

  一、法律规定的缓刑考验期有两种:

  (一)被判拘役的缓刑考验期:最长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最短不得少于两个月;

  (二)被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最长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最短不能少于一年。

  我国《刑法》规定,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确定之日是指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如果提出上诉或者抗诉后,经二审维持原判的,则应从二审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需要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进行考察,判决前先行羁押的日期,不予折抵缓刑考验期。如果一审宣判后,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仍在押的,可先作出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改为监视居住或者取保候审,待判决生效后再依法交付考察。

  二、缓刑考验期限:

  缓刑考验期限,应当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所谓判决确定之日,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它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没有提出上诉、抗诉的一审判决的法定上诉、抗诉期满的第2天;另一种是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确定之日。判决前先行羁押的日期不予折抵缓刑考验期限。因为羁押期限能折抵刑期,而缓刑考验却不是刑期。

  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一审宣判后,已无须再予关押。如果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前,犯罪分子仍然在押,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先作出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改为监视居住或取保候审,并通知有关的公安机关,待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再依法由公安机关将犯罪分子交其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考察。

  对于缓刑的考验期,根据原判刑罚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同时,缓刑考验期的期限是从判决确定之日计算的。

  综上,小编认为将缓刑考验期中规定的“判决确定之日”理解为“判决生效之日”,不仅符合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也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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