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合伙企业是一种常见的企业,它是由普通合伙人组成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那么,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与程序具体是怎样的呢?合伙人资格限制有哪些呢?下面就由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是指准备设立合伙企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据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对合伙企业的设立的行为,最终获得企业登记机关许可的过程。
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第14条的相关规定,设立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以下五个条件:
1.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1.申请人与登记机关
设立合伙企业,应由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登记机关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2.申请时应提吏的材料
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全体合伙人的身份证明等文件。
3.登记
企业登记机关应自收到申请人提交所需的全部文件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予以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合伙企业成立之日。不予登记的,登记机关应当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合伙企业领取营业执照之前,合伙人不得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从事合伙业务。合伙企业可以设立分支机构。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1.自然人合伙人行为能力问题。(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成为合伙企业设立时的创始合伙人;(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且只能成为有限合伙人,而不能成为普通合伙人。
2.法人作为合伙人问题。《公司法》第15条规定,第十五条 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那么一般的公司能否作为普通合伙人呢?答案是肯定的,依据在于《合伙企业法》第2条:“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这里的“法人”当然包括公司。但是,某些法人由于性质特殊,不适于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所以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只可以成为有限合伙很让。这就是《合伙企业法》第3条:“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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