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彩礼返还纠纷的解决方法有协商,起诉,双人可先自行进行就彩礼返还的问题自行协商,协商不成则可以由一方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规定在婚前一方因给付另一方彩礼的行为导致给付的一方生活困难无法继续下去,有权请求法院判决另一方返还彩礼。
一、发生彩礼返还纠纷怎么解决
返还彩礼纠纷是可以起诉。彩礼,一般是指男方为达到与女方结婚的目的而依照习俗给付女方一定数量的现金或财物,彩礼的给付也是婚约成立的标志。
虽然我国《民法典》对婚约和彩礼均未作出规定,但是彩礼作为一项历史悠久、在民间有着深厚基础的古老习惯对当今中国社会仍有极大的影响力。伴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生活水平的提高,订婚的彩礼也不断提高,少则几万多则几十万,一旦双方最终不能结为夫妻,则彩礼的处置问题往往会引发纠纷,最终诉者法院。
二、什么是彩礼
我国自古以来婚姻的缔结,就有男方向女方赠送聘金、聘礼的习俗,这种聘金、聘礼俗称“彩礼”。二千多年来,这种封建思想礼仪已根深蒂固,并逐渐演化成习俗,在我国城乡尤其是乡村至今仍普遍存在。
从习俗的角度讲,彩礼自古就含有不许悔婚之意。随着从众心理和不甘人后的攀比心态,现今彩礼的数额逐步加大。农村家庭对子女婚姻普遍重视,婚礼的规模基本超过城镇,只要依习俗送了聘礼、举行了婚礼迎娶过门仪式,乡亲便认可双方为夫妻关系,即使未到法定婚龄、未进行结婚登记也是如此。
从彩礼的法律属性上讲,给付彩礼是以婚约为基础,以缔结婚姻为目的,没有婚约就没彩礼的存在。学术界及司法实践倾向性的观点是,彩礼带有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赠与性质,是附条件的赠与合同,所附条件是缔结婚姻。如果双方缔结了婚姻,这种赠与行为所附条件成就,赠与行为有效成立,彩礼就归受赠人所有。一旦双方没有缔结婚姻,赠与行为因所附条件没有成就而认定无效,接受彩礼一方就应当返还彩礼。
三、对返还彩礼请求的处理
(一)给付彩礼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要求返还彩礼的。应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如果给付彩礼后双方未同居生活,则给付彩礼的一方要求返还彩礼,法院应当支持,原则上全额返还,但男方自愿赠予的除外;如果给付彩礼后虽未登记但男女双方同居生活,并且用彩礼购置房屋、家具或日常生活、生产花销的,应当在返还彩礼时将此部分扣除,自愿赠予的不予返还;如果同居后女方怀孕或者流产的,应当考虑女方利益,少还彩礼数额或不予返还。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应当按照过错原则进行返还。如果接受彩礼的一方有过错,如故意借婚约索要财物、与第三人有性行为等,应当全部返还彩礼,给予方自愿赠予的除外;如果给付彩礼的一方有过错则应当减少返还数额;如果双方均有过错或均无过错,则应根据公平的原则进行返还;如果虽未共同生活,但接受彩礼的一方尽了主要义务(指为结婚积极做准备),则应适当少还彩礼或者不还,自愿赠予的不予返还。
(三)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应根据不同情况确定是否返还彩礼及返还的数额。如果婚前给付,男女双方结婚后满2年以上的,离婚时彩礼应不予返还。因男女双方已经履行了各自义务,离婚是合法行为,经过2年时间,已经排除了接受彩礼方借结婚索要财物的可能性,即不应返还;结婚时间在2年以下的,如果离婚时给付人因给付彩礼导致生活特别困难的,应当返还彩礼,但返还彩礼将导致接受方同样生活困难的,则应根据公平原则确定返还数额,自愿赠予的除外。结婚时间在2年以下,给付彩礼并未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但如果接受彩礼一方是故意借结婚骗取财物的,也应当酌情返还。
(四)返还的注意事项和返还额度。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诉请返还彩礼的案件,应当根据双方或收受钱款一方所在地的实际及个案具体情况,确定是否存在必须给付彩礼才能缔结婚姻的风俗习惯。否则,只能按照赠与行为进行处理。实践中,彩礼的给付人和接受人并非限于男女双方,还可能包括男女双方的父母和亲属,这些人不是离婚纠纷的当事人,但可成为单纯返还彩礼(财物纠纷)诉讼案件的当事人。
(五)审理中需要查明的问题。一是查明彩礼数额和给付方式。彩礼是女方索取或主动提出的,还是男方赠与的。准确数额为多少;二是查明是否进行登记,是否同居生活。包括同居、分居时间,离婚或解除婚约的原因;三是查明彩礼在婚姻存续或同居期间是否用于共同生活或生产性花销,是否购置相应财产,是否为正式结婚做准备而花销;四是查明女方是否怀孕;五是查明登记并同居生活后,男方是否因给付彩礼造成生活特别困难。
综上,彩礼返还的情形有:双方未办理登记手续的;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我们要综合平衡利益得失,恰当运用法官自由裁量权,处理好彩礼返还民事纠纷,维护和谐稳定的社会关系。如果还有其他想要咨询的,找法网欢迎免费咨询,帮助到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