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常见行为有哪些

更新时间:2018-06-08 11:01 找法网官方整理 人浏览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以高额利息向不特定的人群吸收存款,数额较大的行为,在吸收的存款数额方面或者吸收的存款人人数方面有一定的要求。某行为是否属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主要从以下两个方面认定:一是存款数额和存款人数的认定,二是此行为与正常民间借贷行为的区别。那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常见的行为有哪些?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常见行为有哪些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结合审判实践,以下行为均可能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一)以高额付息方式吸收不特定公众“存款”;

  (二)以筹集发展资金为名向不特定公众“借款”;

  (三)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四)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五)以代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六)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七)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八)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九)不具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十)以投资入股的方式吸收社会公众存款;

  (十一)以委托理财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十二)利用“会”、“社”等组织非法吸收资金;

  (十三)以“认购商铺使用权”和“内部职工集资”的名义吸收公众存款;

  (十四)以加盟补贴名义吸收公众存款;

  (十五)以投资经营项目为名吸收公众存款;

  (十六)以收取广告位代理订金的名义变相吸收资金;

  (十七)以办理预存卡形式吸收公众存款;

  (十八)以发展代理商为名吸收社会公众资金;

  (十九)假借销售商品名义吸收公众资金;

  (二十)以销售商品房、商铺提供担保等名义吸收公众资金;

  (二十一)为放贷非法吸收社会公众资金;

  (二十二)以参与“翡翠戴养”名义吸收公众存款;

  (二十三)虽不知情但积极为他人介绍吸收资金也构成犯罪。

  以上就是最新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常见的行为表现,希望对您有所帮助。以上采取列举的方式将常见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列举,没有穷尽,如有需要可以免费咨询平台律师。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点赞
收藏
还有疑问?立即咨询律师!
33344 位律师在线
1 分钟提问
5 分钟内解答
立即咨询
26秒前 用户188****9876 提交了咨询
找法网咨询助手
官方
当前在线
立即咨询
找法网咨询助手提醒您:
法律所涉问题复杂,每个细节都有可能决定案件走向,若问题紧急,建议 立即咨询 律师,并详细描述自身问题,以获得 针对性解答。24小时在线,平均5分钟回复。